1.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
1.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方面,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方法。其做法如下:一是“周边限制制度”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确定,要求只能按照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严格、忠实地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界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集中限定制”,即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确定。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供专利局和公众判断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当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更加自由地解释权利要求。豪事实上,纵观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没有一个国家采取过上述极端的“外围限制制度”或“中央限制制度”,而是或多或少地倾向于两者的混合。这就产生了第三种方法,“妥协系统”。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20条和1973年欧洲14个国家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索赔。应当确定专利文件的内容,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2.关于“和解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专利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说: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采用妥协解释原则,避免回避原则“外围限制”,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和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之处;还需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制”原则,是指权利要求仅确定发明的一般核心,技术专家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可以将保护范围延伸至专利权人请求的保护范围。折衷的解释应该处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并且应该结合合理的解释原则。e、对专利权人的合法保护,维护公众及其合理利益的法律稳定性。
3.由于外围限制严格限制专利的保护范围,严格限制私权的行使,因此更倾向于维护公共权益。因此,有专家学者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提出,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折衷制度,但法院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解释尺度,应向周边靠拢。限制。否则,将会影响公共利益,阻碍我国经济技术发展。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1.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 、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2.也就是说,我国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不是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措辞来确定的。发明创造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不少于且不超过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同时,说明书和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相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仅具有从属地位,不能单独作为保护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
3.专利中侵权诉讼中,专利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在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时专利权范围内,应当审查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4.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表述为准。
5.公关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基于反映产品设计的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类似产品的范围;如果不是类似产品,即使设计相同,也不能认定为侵权。专利权。
6.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基础。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内容,但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的特征不能纳入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