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概述:
商标异议所需文件:
1.学科资格证书复印件;
2.申请书、授权书;
3.商标异议信息公告;
4.证据材料等。
商标异议的重要性:
1.降低商标被撤销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防止竞争对手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攻击手段,利用商标在异议裁决期间不享有专有权的事实。伪造;
3.防止对方恶意提出异议,以勒索当事人;
注释:
1.由于商标局初审的法定时间为三个月,收集完整材料、分析提出异议的理由等需要一定的时间,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交给商标局。
2.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提供专业分析并委托专业律师。
3.提交的材料和证据应当合法、真实。
【商标撤销】
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撤销概述年:
企业或者个人申请注册商标,发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所有人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使用过该商标,可以撤销该商标。如果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五年内,将扫除商标注册障碍,争取商标专用权。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所需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请书、委托书;
3、证明材料。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的重要性:
2.在提交驳回复审申请的同时,针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撤回商标”。 “多年未使用”,确保驳回审核成功;
3.企业因使用其他产品而陷入侵权诉讼人家以前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撤回” 3.争取主动权。
[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概述:
< p >申请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的法律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程序。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该商标自申请之日起不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您发现他人抢注了您的商标,且该商标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建议您使用商标无效宣告,帮助您重新获得属于自己的商标!
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申请条件s:
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该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商标含有不能使用的标志、形状作为商标,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使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的标志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国名、国旗、国徽相同,与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的,所在具体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
(二)与名称、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外国的国徽、军旗等,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本声明的实施所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授权的除外;
(5) 与“红十字会”、“红十字会”、“红十字会”相同的名称或名称与“新月”符号相同或者近似;
(6)具有民族歧视性;
< /p>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产品或其产地的质量等特性产生误解;
(八)损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一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2.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使用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具有下列标志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产品;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请注意,以上三类所列标志,如果通过使用取得了显着特征,易于识别,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3. 《商标法》第十二条禁止以形状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以立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是仅由商品本身性质所产生的形状、商品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者使得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不得注册。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获得商标注册通过欺骗手段。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通过捏造、隐瞒事实或者伪造申请表及相关文件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2.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用欺骗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例如向负责人提供利益以获得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