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税负”是“宏观税负”,“人均税负”是“人均税负”,即没有“人均宏观税负”!如果你坚持把两者放在一起,就像那个脑筋急转弯:“三个萝卜和两个卷心菜等于多少?”是否有意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徐善达称“我国宏观税负已达44%”,引发网络热议。然后我看到一条新闻“统计显示,今年全国人均宏观税负为6338元,其中北京以2万元以上位居第一”。我忍不住想说几句话。
这是21世纪宏观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本报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人均宏观税负”。计算过程为:以各省、地区、市2014年财政收入预算为分子,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为分母。计算结论为:2014年全国人均宏观税负约为6338.76元……地方人均宏观税负极值分别为北京20347.8元、西藏2454.7元。人均宏观税负排名前三位的省份为北京、上海、天津,分别为20347.8元、19192.8元、17993.5元。最低的三个省份是河南、甘肃、西藏,分别为2846.7元、2580.6元、2454.7元。
在看似公平的数字和公式下,“人均宏观税负”实际上是一个捏造的虚假概念,具有极大的误导性。
首先,我见过的任何财政教科书或财政文章中从来没有“人均宏观税负”一词,而只有“宏观税负”。宏观税负是指当年税收收入占当年GDP的比例,指整个社会新创造的价值中政府以税收形式拿走的部分。该公式中分子、分母的含义准确,计算所使用的数据也比较明确,没有歧义。 “宏观税负”除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能否成为所谓的“人均宏观税负”?当然不是,因为前者是按百分比计算的。如果除以总人口,就无法得到上述报告中的数字。报告作者“以各省区市2014年公共收入预算为分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为分母”;计算得出。这是“人均税负”而不是“人均宏观税负”。
此外,从宏观意义上来说,“税负”一词的含义也比较明确,即政府从企业中扣除的部分。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同样假设不区分税收、财政收入等收入和政府收入)。但在企业、个人、家庭、地区、行业等微观意义上,我在这几年的教学过程中发现,基本上不可能直接、笼统地使用“税负”一词。
我们常说企业税负重。笼统地说,企业税负当然是企业当年缴纳的全部税款与其总收入的比率。但如果你逐条分析,就会发现其中有太多的歧义。一、所有税费是指企业缴纳的税费(含流转税)还是企业承担的税费(不含流转税)?从理论上讲,如果要讨论税负,当然应该是后者。二、所有收入是指营业收入还是利润收入?那一年?理论上应该是后者。但这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企业税负重”吗?恐怕不是。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分离出具体税种。例如,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分子为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分母为营业收入);所得税负担(分子为企业缴纳的不可转嫁所得税,分母为当年利润收入)……
就税负而言,“宏观” “税负”是指“宏观税负”,“人均税负”是指“人均税负”。即不存在“人均宏观税负”!如果你坚持把两者放在一起,就像那个脑筋急转弯:“三个萝卜和两个卷心菜等于多少?”是否有意义?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系教授冯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