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用于出口商品,是否算作商标使用?

15838次 2020-07-10 186商标网 双十一商标商标维权 唯冠商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将中国生产的注册商标商品出口到其他国家。维持商标注册是否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在第537

15838次 2020-07-10 186商标网 双十一商标商标维权 唯冠商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将中国生产的注册商标商品出口到其他国家。维持商标注册是否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在第5372201号“HANA”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引起的商标撤销纠纷案件中,中国和德国两家英文公司名称中含有“HANA”和“HAMA”公司名称,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对此进行辩论。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如果仅用于出口商品,是否算作商标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中国境内生产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向其他国家出口,属于注册商标的主动使用,注册商标在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 。分配器的作用保护商品来源可视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利用。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得力洋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提交注册,以及2009年7月28日起的纸张、复印纸(文具)、记事本、信封(文具)、纸张(文具)、文具、铅笔、文具或家用胶条、卷笔刀(以下统称涉案货物)和关于卫生纸产品。

2012年8月2日,德国HAM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AMA公司)在2009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HAMA公司)使用系争商标。指定期限)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核准商品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诉争商标为e(以下简称原商标局)。

在商标审查阶段,得力公司提交了其生产企业太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公司)、厚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购销合同。 .(以下简称厚州公司)。 、船公司出具的发票、装箱单复印件、提单等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公开、合法地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货物上的证据。

2013年12月4日,原商标局作出决定:得力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 HAMA公司申请撤销涉案商标的理由成立,并撤销涉案商标。

得力公司对原商标作出的上述撤销决定不服商标局于2014年1月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5年1月23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认为得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了系争商标,且其生产地为中国,属于中国商标。但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准的卫生纸产品上使用了商标法意义上的诉争商标。据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维持涉案商品上的诉争商标,撤销在卫生纸商品上的商标。

HAMA公司对原审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哈马公司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虽然得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委托中国生产商加工出口涉案商标商品的事实,但不应将贴牌加工视为涉案商标的加工出口行为。争议商标应当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当撤销争议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太原公司、后州公司生产了标有系争商标的产品。 。涉案货物出口至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货物的生产和出口是不一样的OEM加工模式。这是对争议商标的积极使用。诉争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该行为可视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使用行为。因此,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涉案商品上真实、公开、有效使用,应维持系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的注册。综上,法院认为哈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国豪)

专家点评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产品包装或容器、产品交易文件,或在广告、展览中使用商标ns 和其他商业活动来识别产品的来源。商标的使用一般是指将商标涉及商品流通领域的使用,从而通过商标达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在OEM加工的经营模式下,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的关键在于权利人是否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一起投放到中国市场。在典型的OEM加工模式下,中国企业只生产,商品使用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标。生产完成后,不会在中国销售,而是在中国市场销售,直接运往销售国家或地区。相关商品尚未进入中国市场,一般不视为商标使用。在本案中,得力公司的经营手法有所不同与中国制造商接受海外委托生产并出口委托方品牌商品的品牌模式不同。首先,得力公司出口的商品使用的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而非其销售国家或地区批准注册的商标;同时,得力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涉案货物,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口,这表明得力公司李公司已将货物在中国移交,涉案货物的权利与该公司的权利无关。诉争商标已转让并在中国市场交易;此外,生产和出口商品的中国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外国公司的贸易伙伴会根据该公司在中国的商标来区分国内公司的商品或服务。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使用,关键在于是否正确所有者是否将该商标投放到中国市场以及是否用于区分商品来源。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仅具有形式要求,但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则不构成商标使用。国内生产、出口的经营模式应与OEM加工的经营模式区分开来。如果不一定用于出口,则不属于商标使用,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编辑:林璐、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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