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执业律师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是否需要实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没有专利代理或审查经验的人员必须在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实习一年。根据上述规定,执业律师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实习,方可申请专利代理执业。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多份意见指出,对于同时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说,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其律师执业经历将被视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经历。上述措施通过认可律师执业经历,可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鼓励和吸引具有律师执业经历的优秀专业人士进入专利代理行业,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但上述措施并没有取消相应的专利代理机构实习要求。
二、实习相关具体要求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为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实习期间,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管理办法》中关于实习的规定,特制定《专利代理机构实习实习管理办法》。同时,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实习事宜,实习备案等事宜,实习备案工作流程和程序已经形成。上述材料及申请表可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www.acpaa.cn)获取。
法规司
2018年1月3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促进发展《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防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局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市场体系,壮大专利代理行业规模提高服务能力,为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支持和保障,制定了《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本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
特此通知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2月28日
关于促进发展的若干意见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
专利代理行业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专利代理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有力推动了我国专利行业的发展。但总体来看,专利代理行业仍面临人力资源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壮大专利代理人队伍,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专利作用为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扩大产业规模,激发市场活力
(一)吸引优秀人才进入产业。允许学习一年以上的理工科研究生报名参加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做好专利代理行业向大学生的宣传工作,组织有针对性的考前培训。探索建立与高校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践型人才的长效机制,引进实践型师资,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型人才。
(二)多渠道汇聚人才优势。营造有利于人才顺畅流动的环境,广泛聚集合格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进行专业发展。对于同时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其律师执业经历将视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经历;具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其律师执业经历视为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本单位申请专利的工作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经历。
(三)促进资源配置区域平衡。引导和鼓励大中型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服务需求旺盛的地区和专利代理人短缺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分所专职专利代理人人数由2人减少为1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专利代理机构退出机制y 行业。简化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形式变更和注销程序,增强审批流程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指导和监督专利代理机构认真履行组织形式变更、撤销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
二、创新服务模式,加大支持力度
(五)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一步明确行业发展方向、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构建以专利代理服务标准、专利代理质量评价指标、专利代理管理规范为支撑的行业标准体系。
(六)推动形成规范化、多元化的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积极协调、联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专利代理市场秩序。搭建多种形式的对接平台,引导和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更新服务理念、拓展服务范围。在不断提升基础专利申请业务服务质量的同时,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分析与审查、专利分析与预警、专利技术转让与许可等服务。
(七)激发行业协会活力。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全面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健全和完善专利代理人培训体系,扩大培训人员范围,满足从业人员多样化培训需求。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