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6538次 2019-03-26 商标评审商标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是加强企业商标管理,鼓励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商标专用权。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6538次 2019-03-26 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是加强企业商标管理,鼓励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商标专用权。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一)

第二条:经核准注册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以下简称商标)适用本规定

商标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害。

企业行使商标权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增强商标意识,完善商标管理制度,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审机构进行商标评审: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商标评估。

第六条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商标。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第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对于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不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企业转让商标,应当遵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

商标局不会批准或驳回可能引起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申请。

第九条 企业投资商标权,必须在相关投资文件中载明商标投资的方式,商标的价格,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品种、数量、期限和面积,商标收入的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归属等。

第十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在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管理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核文件的,不予批准注册。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商标权,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和相关商标投资文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寿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商标管理部门对企业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由商标局审查;向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由省级商标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