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还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吗?

28312次2018-10-11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驰名商标的话题一直是人们高度关注的话题。自1983年我国《商标法》实施至今,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已有30多年的历史。认

28312次2018-10-11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驰名商标的话题一直是人们高度关注的话题。自1983年我国《商标法》实施至今,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已有30多年的历史。认定方式和保护力度也发生了阶段性变化。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本文试图分析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对现阶段企业承认商标的必要性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期论证。

什么是驰名商标?

对于我国来说,驰名商标是进口产品,并非我国原创。它来自《巴黎公约》第六条1925年修订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英文原文为WELL-KNOWN MARKS,可以理解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由于世界各国商标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一国驰名商标如何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因此,WELL-KNOWN MARKS(驰名商标)应运而生。 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开始正式向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供驰名商标保护。

建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是对知名度高的商标给予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仅限于单一商标案件。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认可,而是一种认可法律事实的确定。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发展历史,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奠基期(1985-2000年)

加入巴黎公约后,第一个被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1987年8月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和屋顶图形商标,这是继1987年8月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我国加入了巴黎公约。随后,1989年11月18日,北京市商标局认定北京北京药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 “同仁堂”商标首获中国驰名商标现商标为国内某企业所有。从1985年到1996年的十几年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总数已超过10%。二十多块,可见当时认可的数量很少。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商标。例如,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主管机关。驰名商标被认定不满三年的,无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

该规定明确了首次提出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即“主动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此后,我国开始每年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由此,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也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的十几年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建立的基础时期。我国驰名商标是从无到有发展起来的。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发展。

【2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黄金时代(2001-2013年)

2001年之前,只有商标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这是一种只有一家公司的情况。 2001年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案件中,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可以依法认定。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方法作出了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规定。从此,法院开始在域名纠纷案件、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

在司法途径涉足驰名商标认定的同时,行政认定方式也有了进一步发展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新规定突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了驰名商标的管理。此次更名更符合驰名商标的法律含义。新规定明确了“被动认定”和“个案保护”的原则,并明确了行政认定的三种方式。一是工商分步申报方式,是指商标管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案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驰名商标认定请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各级主管部门,最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第二种是商标异议案件的认定,是指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商标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第三类,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的认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中,可以判定涉案商标是否良好。应当事人的要求而知悉。

至此,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已成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和法院。由于认定渠道和认定机构的增多,驰名商标的数量也迅速增长。与此同时,驰名商标相关问题也日益暴露。

在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并存的时期,行政鉴定工作没有出现明显的大的波动。基本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每年至少会公布一批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 2013年后不再进行公示行为。这是因为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对驰名商标有了新的规定。

相反,这一时期的司法鉴定工作可以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1-2005年,称为司法鉴定的初级阶段。驰名商标。这段时间,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开始并没有受到多少关注。后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问题开始显现。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的误解、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高额奖励以及一些单位对驰名商标的刻意宣传等,导致了一些虚假商标的出现。涉及驰名商标的诉讼案件,即多方参与诉讼,混编、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法院判决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这种虚假诉讼不仅破坏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也给驰名商标带来了负面影响。产生了社会影响。

基于上述问题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督办。 2006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决定对驰名商标实行备案制度。随后,2007年、2008年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专门谈到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限制了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范围,取消了域名纠纷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认定自有商标不再纳入判决正文等。

因此,2006-2009年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二阶段,可以称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调整阶段。在法律和政策的控制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迅速转向,各地法院都收紧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的法院对涉及驰名认定的案件采取了不予认定的态度如果可以的话,商标。

2010年至2013年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三阶段,可以称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弱保护阶段。经过第二阶段的规范调整,2009年以后,各地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迅速减少。自己的商标基本上不再通过诉讼得到承认。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今天。目前,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还很少。除了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外,其他地方的法院对于驰名商标仍然采取“尊重”的态度,或许是为了避免嫌疑,或许是为了减少不便。必要的麻烦。总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调整阶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似乎有些矫枉过正,导致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尽管2010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是加强保护而不是限制保护,但各级法院不应放弃。当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时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认定并予以保护。但最高法院的政策引导并没有改变现阶段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薄弱的客观事实。

2001年至2013年的十几年堪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黄金时期。在此期间,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始终走行政和司法两条轨道。模式、司法渠道前期爆发式增长,但后期逐渐消失。行政途径不像司法途径那样起起落落,而且判决数量远高于司法判决。笔者认为,无论是通过行政还是司法途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都已经偏离了初衷制度的建立。在驰名商标黄金时代大繁荣发展的表象之下,隐藏着的是驰名商标的“异化”。和“神化”。

【3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白银时代(2014年至今)

如前所述,2014年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进入黄金时代进入白银时代,重要原因之一是2013年商标法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M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在商品、产品包装、容器上或者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标明“驰名商标”字样。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ve部门并处罚款10万元。

上述条款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不得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随后,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从此,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进入白银时代,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标准也随之废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仍然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法院很少能识别出我们的身份驰名商标。在行政渠道方面,与过去相比也有较大变化。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每年公布被社会公众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对驰名商标认定采取更加严格的内部标准。与此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定文件中驰名商标的具体描述方式也经历了多次变化。 2017年上半年之前,具体描述与以往没有什么不同。一般情况下,裁定会直接认定某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 2017年下半年,描述方式变更为“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 2018年起,描述方式再次变更为“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从时间点来看,从2018年开始,裁定文件中已不再体现“驰名商标”和“驰名”字样。可见,行政机关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努力让驰名商标回归保护立法的初衷。

因此,2014年之后,无论是通过行政还是司法渠道,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基本上处于一种默默无闻的状态。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在努力淡化驰名商标。社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可度明显减弱,一切都变得风平浪静。驰名商标似乎又回到了制度建立的初衷。

未来企业还需要认Chi吗?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总是要经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驰名商标也不例外。在。经过30多年的认可和保护,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体系。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各方的合作。对于市场经营者来说,首要任务是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只有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品牌才能口碑传播,商标才能成为驰名商标。各级政府部门和工商部门要以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为主,为市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不应把认定驰名商标视为政绩的体现,更不应对驰名商标给予任何形式的奖励。

企业还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吗?

企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认识到两点。首先,不能把驰名商标视为一种荣誉。如果他们对待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很容易发生比较。事实上,驰名商标也不是荣誉。也不允许用于商业推广,仅用于个别案件事实认定。其次,要明确承认与保护的关系。保护是第一要务,认可是第二要务。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护请求,而不是为了认可而认可。

如果商标确实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有个案保护需要时,企业可以积极准备证据,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提供更有力的保护。如果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企业首先会在个案中取得成功。次要y,这将是对公司的认可,激励公司创造更多的知名品牌。因此,我们不应过度追求驰名商标,但也不应消极对待。这才是企业应有的态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金华北京品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