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遵循“收付实现制”,与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的一般原则不同。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利用支付时间节点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划呢?减轻企业税负可以做什么?
【案例1】A公司2018年12月计提工资薪金1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A公司2019年度工资已于2018年3月29日支付给员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A公司实际支付的年度工资薪金企业在年度结算结束前向职工缴纳的汇算清缴,允许在汇出当年提前支付。提供扣除。上述情况下,A公司应计工资薪金人民币100万元可扣除2018年或2019年税前扣除。
案例1中,A公司在结算期结束前支付了代扣代缴的2018年工资薪金。 A公司有机会选择不同年份的税前扣除。只要有选择,就可能有想象的空间。
【案例2】A公司2018年12月计提工资薪金1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A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职工实际支付的年度工资薪金,允许于汇款当年预付。提供扣除。上述案例中,A公司计提的100万工资薪金只能在2019年税前扣除,别无选择。
以防万一1、假设A公司2018年为非小型企业,适用税率为25%,需纳税。 2019年扩容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实际税负5%,必须纳税。那么,A公司2019年3月29日支付的工资薪金到底应该在2018年税前扣除还是在2019年税前扣除呢?
假设2018年税前扣除,A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假设2019年税前扣除,A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50%*20%)。
特别提醒:纳税人必须在2019年5月31日前(准确地说是2018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全年工资薪金或发放一次性现金奖金,注意合理合法选择扣除年度,适当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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