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雷士”LED筒灯商标,罚新台币三万元

“雷士”LED筒灯商标被假冒,被罚款3万元 商标专用权为无形资产。侵犯商标权不仅是可耻的,而且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3月1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以真实案例为鉴,对“假冒名

“雷士”LED筒灯商标被假冒,被罚款3万元

商标专用权为无形资产。侵犯商标权不仅是可耻的,而且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3月1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以真实案例为鉴,对“假冒名牌”、“抄袭名牌”的不法经营者给予“迎头痛击”,同时为商标权人维权提供参考。 。

2018年1月22日,根据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三亚市吉阳区半山半岛一建筑工地,一企业正在安装使用侵犯“雷士”注册的LED筒灯(NLED9154)红色商标为工程照明设备。经查,该批筒灯系当事人中山市亿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1月10日至19日交付给公司项目2100只LED筒灯(NLED9154),名义名称为“雷士”,货值3.1万。元。根据“雷士”注册商标持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及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雷士”LED筒灯(NLED9154)并非该公司生产。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授权产品,但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NVC”注册商标相同,产品外观相同,工厂地址和厂名相同一样,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雷士”牌LED筒灯(NLED9154)。

当事人销售LED筒灯的行为侵犯“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筒灯”“商品”指行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侵犯“雷士”专有权的LED筒灯2100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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