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商标所有人被诉侵犯商标专用权
据悉,关某是“老马”文字商标的所有人。 2011年,管某向江某出具的授权书称,授权江某在重庆市、四川省独家使用“老马”注册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活动。 。 2012年6月13日,原告江某在重庆大渡口公证处的监督下,获取了重庆市某餐饮管理公司的“www.老马抄手.cn”网站截图32张。该网站的日期为2012年4月。该网站于12日备案。网站显示,重庆某餐饮管理公司加盟店的招牌、老马系列菜单、加盟品牌注册公告表、以及突出“鱼记”的“鱼记老马抄手”字样,均印有“老马抄手”字样。和“老马抄手”均用“老马”字。姜某遂向法院起诉重庆某餐饮管理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带有“老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使用“老马抄手”是否构成对餐饮服务商标的合理使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所使用的“老马抄手”、“玉记老马抄手”属于食品名称的合法使用。 ,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对“老马继手”的使用应单独对待。 “老马抄手”单独作为食品名称时,是用来形容食品的味道,是本义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但被告宣传“老马抄手”餐馆蚂蚁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特许经营的项目不属于合理使用。 ,应视为侵权。
据了解,在餐饮业,使用所经营食品的名称作为服务标志或商店标志是常见做法。名称往往根据食物口味、烹调方法和风土人情而定,其固有的显着性不强。 。但有些名称被特定经营者长期用作服务商标并成名后,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并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意范围内正当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叙述性商标的禁用权应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 “老马”原本是东北地区的方言词,形容麻木感较强的食物,其内在意义较弱。正确的持有者在餐饮服务类注册了“老马”,并长期专门作为店名使用,产生了次要含义。权利人在餐饮服务类别中注册并使用“老妈”后,已从原本描述食物味道的公有领域转移到区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私有领域。其专有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商标权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禁止他人按照其本来含义使用该商标。否则,其他竞争者向消费者传递其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渠道将受到限制,妨碍公平竞争,也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使用原告使用的“老马”商标。尝尝食物的味道。即被告使用“老马”的本义来形容食物的重麻感时,权利人不能禁止。 。
第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三个要求:第一,行为人的使用是描述性的,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不是为了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为了传达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其次,行为人的使用应当是善意的,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描述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征,而不是为了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第三,行为人的使用应当合理,行为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显着位置使用。例如,放大、加粗字体属于注册商标的显着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属于合理使用。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系列菜单中使用“老马抄手”作为食品名称。如果不将其用作商标或服务标记,则属于对该商标的合理使用。
第三,商标在网络环境中的使用受到限制。由于网络促销不同于在商品和服务中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更重要的是考虑网络促销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是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作为判定侵权的标准。具体来说,注册商标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的认定:首先,必须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着性。思考;其次,要分析公示中的情况,看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时间是否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提供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商品或服务。虽然使用“老马抄手”作为食品名称并未侵犯“老马”服务商标专用权,但被告通过互联网宣传“老马抄手”餐厅招工、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食品名称的使用。如果不加以制止,“老马”作为餐饮服务商标将逐渐失去显着性和识别功能,最终沦为通用名称。因此,被告在网络宣传中不当使用“老马抄手”名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是关于侵权责任的形式。英特尔物权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当发生侵权损害赔偿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适用问题。鉴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有时适用非财产责任对于制止侵权更为实际和有效。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是否适用非财产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决定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如果适用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判决的内容应当具体,而不是笼统的停止侵权判决。责令被告停止特定行为,可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本案中,被告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是利用相关网站的域名,将其以“老马抄手”作为餐厅招牌的加盟店图片放置在其网站“店面装修”栏目下进行宣传推广。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在文章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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