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堂始建于1888年”与图画组合商标曾遭遇类似侵权

“同济堂创建于1888年”与图画组合商标遭遇类似侵权 据悉,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济堂创建于1888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济济”(即引证商标

“同济堂创建于1888年”与图画组合商标遭遇类似侵权

据悉,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济堂创建于1888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济济”(即引证商标)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济济”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先后驳回了该组合商标。 3574839“同济”商标(即第二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同济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同济堂公司在先第1093180号“同济堂”基础商标的知名度、系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诉争商标及基本情况 考虑商标的相似性以及与两个引证商标的差异程度等因素,认定诉争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混淆和混淆。相关公众的误解,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明确了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应当考虑基础商标与同一主体的诉争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的延伸关系,并就认定延伸关系的考虑因素进行了探讨。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的知名度、近似程度等因素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的商誉与商品的相似程度、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诉争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的差异,最终认定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认定为商誉。延伸至系争商标,使相关公众能够将系争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区分开来。本案的判决对于合理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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