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花香3”与该商标近似,引发诉讼,索赔16000元。

诉争商标“花香3”与该商标近似,已引发诉讼,索赔16000元 据悉,第4525417号商标注册证原注册人为拓普公司。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该商标是由汉字“花香”+阿拉伯数字“5”组成的组合商标。

诉争商标“花香3”与该商标近似,已引发诉讼,索赔16000元

据悉,第4525417号商标注册证原注册人为拓普公司。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该商标是由汉字“花香”+阿拉伯数字“5”组成的组合商标。核准产品类别为第三类,包括沐浴皂、洗发水等。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2011年12月20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托普聚意有限公司。拓普聚亿有限公司许可原告拓普日化(中国)有限公司使用第4525417号注册商标,许可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商标注册有效期满。被许可人被特别授权可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中国大陆境内命名并进行调查取证。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标有“花香3”字样的洗发水。 “花香”字样与原告第4525417号“花香”+阿拉伯数字“5”商标中的花香相似,但该产品并非原告的正品生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00元。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第4525417号“花香5”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中“花香”是显着、可识别的部分。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显着放大使用“花香3”标识。 “花香”一词与注册商标第4525417号中的“花香”相同。le,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组合标识与注册商标第4525417号一致。注册商标第4525417号成分近似,且均为沐浴产品,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和混淆。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规模、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7000元。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是一种标志。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一些商场、超市业主为了迎合人们对名牌的追求,大肆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侵权产品,以谋取非法利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企业形象和价值造成极大损害。许多知名品牌。本案有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规范和引导商场超市依法有序经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诉争商标“花香3”与该商标近似,引发诉讼,索赔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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