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开滦”侵犯在先商标权

诉争商标“开滦”侵犯在先商标权 据悉,开滦集团公司向第三人张宏斌提起诉讼,请求注册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该公司以张宏斌、张宏斌恶意抢注“开滦”商标权且未实际使用系争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诉争商标“开滦”侵犯在先商标权

据悉,开滦集团公司向第三人张宏斌提起诉讼,请求注册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该公司以张宏斌、张宏斌恶意抢注“开滦”商标权且未实际使用系争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开滦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不涉及美容美发、公共浴池服务,不能证明开滦集团公司在申请注册前将“开滦”作为诉争商标中的商号或商标使用。 。指定美容院、公共洗浴服务或类似服务并具有一定声誉。遂作出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开滦集团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诉讼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开滦”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在先商号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因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2014年第5667073号“开滦”第71444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请求权的依据是《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丹麦法,所涉及的在先权利为在先商号权。本案判决依据的是原告商号形成时间(“开滦”商号形成于1912年)、原告商号知名度(开滦集团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其商号国内外知名企业)、原告的经营范围及争议商标的核准使用情况。针对“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要件,从服务比较、混淆可能性、系争商标注册人对原告商号的知晓情况、系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逐项分析讨论。 ,并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在先商号权,应予无效。本案判决体现了维护知名品牌权益、制止侵权行为的司法指导。合理注册商标,维护市场诚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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