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音乐之门”一词独家使用权引发诉讼
据悉,北京音乐厅近期以“打开音乐之门”为名举办系列演出。音乐之门”已经好几年了。钱程是原北京音乐厅总经理。任职期间,他申请注册了“打开音乐之门”文字商标。离职后,钱程以北京音乐厅未经许可使用“打开音乐之门”标识进行相关经营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音乐厅停止使用“打开音乐之门”标识。侵权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据了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钱程申请商标注册前,北京音乐厅曾使用过商标名称。与商标注册人之前在同一种产品上注册的商标相似,并具有一定影响。钱程作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北京音乐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商标。钱程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钱程的诉讼。钱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一系列使用“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的演出和宣传活动中,公示主体是北京音乐厅,与北京音乐厅存在着相对固定的关系。建立在标志和北京音乐厅之间。联系人称,北京音乐厅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其使用“打开音乐之门”不构成侵权e 侵权。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本案涉及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在先抗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审法院对新商标法中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在先商标的性使用、标识的知名度、在先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用户的主观态度,并提供了充分的推理。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北京音乐厅连续使用十二年的“打开音乐之门”品牌,合理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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