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使用“米其林”轮胎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据悉,米其林集团是全球轮胎技术的领导者。米其林集团在轮胎等产品上享有“MICHELIN”、“MICHELIN”、轮胎人图形等商标在中国的独家注册权。
据了解,2010年,米其林集团公司发现被告吉林富隆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公司)未经米其林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店标志在其商店标志上。显着地使用“米其林”标志。米其林公司以被告侵犯其在轮胎上注册的“米其林”商标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福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店招牌显着位置使用“米其林”注册商标的行为。米其林公司授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作出(2013)长民三处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富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认定侵权的理由包括:
首先,福隆公司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米其林”字样,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显着使用。
其次,被告突出使用商标法意义上的“米其林”,是为了利用“米其林”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权人的商誉获取利益。
第三,福隆的使用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佛苏尔特认为,富隆公司未经许可,突出使用商标法意义上的“米其林”,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商标用于商品和服务,以表明商品和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表明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而且使消费者能够以经营者的商誉作为来源来区分商品。并对服务质量做出合理判断。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它保护的不仅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或其组合组成的可见标志,而且以此为手段,真正保护标志背后的信息。此连接的目的。因此,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这种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解的行为,均属于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福隆公司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显着位置使用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米其林”注册商标。这种行为利用了商标背后的商品与产品提供者之间的联系,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认为福隆公司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福隆公司可能是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商店或连锁店,提供米其林的专业服务,使消费者依赖米其林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对福隆公司的商业行为和商品产生虚假信任其销售,同时也对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贸易商方舟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均未上诉,现已生效。万慧达代理米其林参与本案诉讼。短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商品卖家将其所售商品的商标用作自己的店铺标志。这在轮胎经销商或修理店尤其常见。
那么,未经授权的商店是否有权使用呢?针对类似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已发布《禁止汽车配件销售店、汽车维修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登记信息》。 《关于商标的通知》(工市字[1995]195号),通知中写道:“一些地方的汽车配件销售店、汽车修理站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店铺招牌上使用某些商标。中国的注册商标以及外资汽车企业,将其置于引人注目的位置离子,例如使用文本或图形商标,例如“Benz”和“Jeep”。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客观上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误认为店铺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但该文件后来被废止。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寻求合理解决,米其林在全国范围内提起了一系列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判定使用了“商标”的商店标志未经授权他人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这无疑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点亮了指路明灯。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对于此类问题,关键是要找出之间的关系在商店促销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的主体及权利人。只有与权利人形成商标授权关系,才能使用权利人的商标,并且只能销售他人的商品。您无权在自己的店铺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来刻意与商标权人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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