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蓝星好声音”险些被宣告无效
近日,浙江蓝星公司与荷兰Talpa公司就涉及“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权提出了19件行政无效请求争议一审宣判。
据悉,“好声音”案中,原告为浙江蓝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蓝星公司),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第三方为TalpaCapacityLimited(简称Talpa公司)。
据了解,19起案件的诉争商标均由蓝星公司申请注册,上述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中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Talpa Compa公司。纽约。最终,本案原告蓝星公司与第三方塔尔帕公司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共存协议规定,塔尔帕公司同意蓝星公司持有“好声音”或“好声音”中文商标,塔尔帕公司继续持有“好声音”英文和中文商标对于手势图形商标,双方确认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解。同时,塔尔帕公司已放弃在中国使用“中国好声音”标识,不再在中国为“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寻求新的授权合作。至此,围绕“好声音”系列商标各自权属的19起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以涉案商标为第11591269号“蓝星好声音”商标(简称系争商标)为例。 d诉争商标由蓝星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提出申请,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被批准用于第41类组织演出(表演)、娱乐、电视娱乐节目等服务。
国际注册号G1089326“声音和图片”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于2012年由塔尔帕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地域延伸保护,并于2012年获准注册。 2012年4月26日,批准用于第41类娱乐、体育文化活动、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概念设计等服务。塔尔帕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条、最终裁定系争商标宣告无效。
原告蓝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前述规定,且原告与第三方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应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整体外观、称呼等客观方面,考虑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很可能使相关公众与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由引证商标所提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作出决定时的事实情况,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2、蓝星公司与塔尔帕公司在本案诉讼阶段就商标共存达成一致。这意味着“中国好声音”或“好声音”将仅指向原告及其相关实体。未来不会再出现新的混乱的可能性。可能出现的混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澄清:当事人向社会公开的声明及本案的判决。以变更后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两商标本身的差异程度、当事人对商标共存的意图以及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而作出的安排,对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审理克服了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混淆。缺陷,其注册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同时,诉争商标的注册也不违反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001 年《商标法》第一款。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诉讼阶段采纳的新的事实和证据,裁定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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