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Q LINGQIANTONG”因构成近似商标被驳回

近日,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付宝公司)向其金融产品“零钱宝”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先后获得国家商标局商标局注册。工商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近日,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付宝公司)向其金融产品“零钱宝”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先后获得国家商标局商标局注册。工商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该案,案件进入行政诉讼阶段。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令钱宝”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因本案申请的商标为第13277954号“零钱宝”商标,易付宝公司于201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类服务、电子转账、信用卡服务和借记卡。卡服务、金融票据兑换、财务管理等服务。 2014年10月11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第12865491号“青钱通”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为由,对申请商标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所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2016年6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决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易服宝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程序中,易付宝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苏宁官网“零钱宝”的使用截图te、灵钱宝图片、一付宝用户手册图片、灵钱宝活动优惠券图片、灵钱宝促销海报、码堆、红包、卡片及实物图片、灵钱宝营销进度表、灵钱宝促销视频解说、灵钱宝终端布局、证明“零钱宝”于2014年1月推出的支付服务,申请了商标及主要标志,经易付宝公司广泛使用和宣传,已与易付宝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区分其来源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产生误解。认为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所以应用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决定。
易妇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立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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