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友鼎”被裁定为通用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

诉争商标“有鼎”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商标的合法使用 据悉,厦门正新公司的“有鼎”商标于2010年注册使用。厦门正新公司主张东营某轮胎公司擅自生产、销售标有“U-丁烷”字样的轮胎和“U-丁烷橡胶内胎”。被告

诉争商标“有鼎”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商标的合法使用

据悉,厦门正新公司的“有鼎”商标于2010年注册使用。厦门正新公司主张东营某轮胎公司擅自生产、销售标有“U-丁烷”字样的轮胎和“U-丁烷橡胶内胎”。被告辩称,“顺丁橡胶”是业内以优质丁苯橡胶为主要原料的再生胶的简称。它是按照惯例建立的通用名称,并且是合法使用。法院认为,被告无法证明“U丁基橡胶”是通用名称,其行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产地的混淆或误解,从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

据了解,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将以诉争商标为通用名称的事实作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被告以诉争商标为普遍接受的通用名称的抗辩应当提交生产者普遍认可的抗辩,全国同行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证明该商标是通用名称的证据。

本案对于商标侵权中通用名称抗辩的认定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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