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标志用作商标时是否具有显着性?

17154次 2019-03-15 新商标法商标纠纷编者注:立邦公司与美特斯公司作为同行发生商标纠纷,围绕“刷新服务”四个字。近期,双方纠纷又有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立邦公司的上诉,最终维

17154次 2019-03-15 新商标法商标纠纷

编者注:立邦公司与美特斯公司作为同行发生商标纠纷,围绕“刷新服务”四个字。近期,双方纠纷又有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立邦公司的上诉,最终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第9617788号“刷新服务”商标无效的裁定。欲了解案件详情,请继续阅读。如果您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免费商标查询网站。更多精彩资讯等你来!

围绕“刷新服务”四个字,作为同行,立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与广东美土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土士公司)发生商标纠纷案。

R近日,双方纠纷又有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立邦公司的上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9617788号“刷新服务”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宣告无效的裁定最终维持。根据商标局发布的第1632号商标公告,系争商标在所有核准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均已宣告无效。

据了解,系争商标由立邦涂料于2011年6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用于室内装饰修补、室内外涂料、灰泥等。等37类服务。

2016年11月14日,美图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系争商标无效id认为,诉争商标“刷新服务”是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立邦回应称,诉争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叙事性,但并非中文的常规表达,更不是其所指服务的内容和特征的常规表达,不属于常规表达。行业内通用。立邦一直在积极维权,防止“刷新服务”沦为通用名称。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裁定:“刷新服务”为建筑装饰行业常用词语,作为系争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室内外应用。油漆等服务项目直接代表了上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一般消费者很难辨别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特征。同时,备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是通过使用取得的。应具有鲜明的特色。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系争商标无效。

立邦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Refresh Service”使用于室内外粉刷、灰泥等特定服务行业的项目,总体上相关公众容易理解:是为了上述的服务内容。特征描述难以区分服务来源;尽管立邦提交的证据表明,它由于对系争商标进行了大量广泛的宣传,其使用方式为“立邦”加空格加“刷新服务”,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立邦涂料”是商标,而“刷新” “服务”只是对立邦提供的服务内容的描述。 “刷新服务”不会被认定为商标并因此获得知名度,也不会通过上述使用而为人所知。 “服务”特色凸显。综上,一审法院驳回立邦涂料的诉讼请求。

立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服务中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已被持续使用。立邦涂料使用并推广 根据公示,诉争商标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与立邦涂料公司齐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着特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普遍理解,“刷新”是指通过油漆等方式对房屋进行装修,“刷新”服务整体而言,易被理解为指与房屋装修相关的具体服务。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来看,诉争商标用于室内外涂装、灰泥等服务,相关公众很容易将其解读为指的是相关服务的内容和特征。描述中,很难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诉争商标在核准的服务中使用时缺乏显着特征。同时,立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e 系争商标用于宣传,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着特征。据此,法院驳回立邦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国豪)

专家点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得注册为商标。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这就要求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具有可识别性或者具有显着特征。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本规定规定的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应当以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依据,以相关公众的常识为基础,标志可以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以服务源的角色作为判断标准,即即整个标志用于指定商品。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相关公众很容易将其与产品或服务本身的特征联系起来,或将其识别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不可区分性一般仅体现在具体商品或服务上,直接代表商品或服务内容及原材料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是表明特定类型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通常商标和商品一起使用。有时产品名称可能被省略,但在相关公众的潜意识中它们也被一起使用。如果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相关公众无法识别该商标。本案涉案商标“刷新服务”即属于这种情况。当一个人想要粉刷房子并看到商家为室内装修提供“刷新服务”,很难意识到这是某个品牌提供的服务,他会把它当作一种服务。理解为一种服务的内容,此时“刷新服务”无法在相关公众中区分该服务的来源,不会被视为商标。缺乏显着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描述性标志用作商标时是否具有显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