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优势

2019-01-22 9923次 商标纠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是一个中立的、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的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多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包括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

2019-01-22 9923次 商标纠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是一个中立的、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的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多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包括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帮助当事人在法庭外解决国内和跨境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与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和其他机构合作,加大推广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的力度,帮助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在中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中国工业产权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办公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是一个中立的、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的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多种替代性争议解决解决方案,包括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帮助当事人在法庭外解决境内外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

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优点

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优势

不同国家的制度、文化、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使得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动机和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其优点是

一是简化程序,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单一程序中建立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解决涉及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争议,从而避免多地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结果不一致的风险。

第二,各方自治。与法院诉讼相比,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让双方有机会讨论如何解决争议。更多控制。与诉讼不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最合适的仲裁人来解决争议,以及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解决争议的语言。

第三,程序中立。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对法律、语言和文化保持中立那些政党,那些派对。对于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来说,可以避免任何一方卷入法庭诉讼的可能性。享受当地优势,避免一方熟悉适用法律和当地程序带来的优势。

四、保密性。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是私人的,双方同意确保程序和结果不公开。这使得各方能够专注于争议解决,而不必担心公众影响。在涉及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的纠纷中,保密尤为重要。

五、最终裁决。法院裁决通常要经过一轮或多轮诉讼,替代性争议解决决定通常具有约束力且难以更改。

六、可执行性。根据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各国国内法院会承认仲裁裁决。这使得 ADR 裁决可以跨境执行,而法院判决通常只能在作出判决的管辖范围内执行。

应该指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程序是优于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例如,我在侵权纠纷中,如果一方不愿意合作,就很难就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达成共识。此外,法院的判决将优于寻求建立司法先例的判决,而不是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各方来说,了解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案以便选择最适合其需求的程序非常重要。

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成立于 1994 年,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anization 该机构是该组织的一部分,位于瑞士日内瓦,自 2010 年起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该中心的目标是为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业纠纷提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该中心针对技术、娱乐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提供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程序。目前处理的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如专利和软件许可、商标共存协议、药品经销协议和研发协议)和非合同纠纷(如专利侵权)。此外,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根据其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提供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目前已处理4万多起争议。

针对具体情况因此,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将协助当事人从该中心的数据库中选择调解员、仲裁员和专家。目前,该中心的数据库拥有1500多名具有相关资质的中立人士。中心在选择中立人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或技术资格、知识产权法或技术和商业领域的专业经验、争议解决的专业经验、发表的作品以及相关专业会员资格。在个别情况下,中心还将根据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选择具有所需背景的其他候选人。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在选择和任命中立人时,将考虑争议解决的具体选择(即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的国籍和身份以及知识产权法。向各方提供合适候选人的详细信息考虑到领域、技术或业务领域、使用的语言、争议解决地点等因素。鉴于中立者和WIPO中心需要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WIPO中心需要向双方提供信息各方,不会仅向某一方提出单方面建议。

调解

调解是当事人和调解员手中的一个非正式且灵活的过程。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方式。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确定调解方式。调解主要是如下三个特征:

首先,调解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具约束力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调解,如果其中一方认为继续调解程序不符合其利益,可以随时放弃调解程序。此外,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与仲裁员或法官不同,调解员不是决策者。调解员的作用是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二、调解有信心阿尔。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强迫当事人披露他们愿意保密的信息。如果为了促进争议解决,一方当事人选择披露机密信息,根据《产权组织调解规则》,该信息不得在调解范围之外提供。任何人,包括随后的法庭诉讼或仲裁。同时,调解过程和结果也是保密的。

第三,调解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在法院诉讼或仲裁中,案件的结果由争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决定。在调解中,各方以商业利益为导向进行对话。这种交流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例如加强双方的关系。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没有达成和解,调解过程也没有失败,因为通过调解过程,当事人已经确定了纠纷的事实和存在的问题,并为后续的仲裁或诉讼做好了准备。

在涉及知识产权利用的合同或关系中,通常,当发生争议时,双方仍有继续合作的共同目标。对于重视维持关系、重视保密性、寻求对争议解决过程的控制以及希望在不损害其声誉的情况下快速达成和解的各方来说,调解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

仲裁

仲裁是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由仲裁员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快速仲裁是一种仲裁形式,时间更短、成本更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仲裁程序启动后6周内指定独任仲裁员并作出最终裁决。仲裁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首先,仲裁需要协商一致,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与调解不同,一方不能单方面退出仲裁。

第二,双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根据《WIPO仲裁规则》,双方可以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选择三人仲裁庭,则双方各指定一名。指定的两名仲裁员仲裁员将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是中立的,除了选择具有适当国籍的中立当事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语言、地点等重要方面确保没有一方享有主场优势。

四、仲裁保密。仲裁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和裁决结果均保密。

第五,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可执行的。国际仲裁裁决由各国法院根据《纽约公约》执行,该公约有140多个国家作为缔约方,该公约允许设定裁决仅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除外。

< p>知识产权纠纷有一些特殊性。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可以更好地解决纠纷,特别是当纠纷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时。

首先,对于跨国知识产权ts、争议、法院诉讼涉及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多次诉讼可能会导致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结果。在自己国家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具有主场优势。仲裁是中立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和仲裁员的国籍,以及适用的法律、语言和仲裁地点。

其次,不少知识产权纠纷涉及技术或其他专业领域。在法庭诉讼中,法官可能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的仲裁员。

第三,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也可能对其商誉或声誉产生影响。法院程序要求公开、透明,而仲裁程序的程序和裁决保密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市场竞争的王牌,参与各方往往迫切需要获得确定性的结果。法院诉讼过程往往旷日持久,在获得诉讼结果后可能会提出上诉。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缩短仲裁程序。同时,仲裁裁决通常是最终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本质上是协商性的,仲裁作出的任何裁决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专家裁决

专家裁决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解决争议或分歧的一种方式。将事项提交给一名(或多名)专家进行裁决的程序。专家裁决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专家裁决是一致的。根据WIPO专家裁决规则,专家裁决必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与调解不同,一方不能单方面退出专家裁决。< /p>

其次,双方当事人应当遴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双方可以共同遴选一名专家。如果双方尚未就专家的遴选或专家的聘任程序达成协议,则由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后指定一名专家。

第三,专家裁决程序是中立的,双方除了拥有选择专家的权利外,还可以选择专家裁决的语言、争议解决地点等重要事项。.< /p>

第四,专家裁决过程是保密的。除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产权组织专家裁决规则》特别保护专家裁决的机密性。诉讼程序中披露的任何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裁决均须保密。< /p>

第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专家裁决具有约束力。原则上,专家裁决具有约束力,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效力。或者,经当事人同意,裁决可以仅对当事人具有咨询性。第六,专家裁决程序灵活,专家裁决比仲裁更加迅速、灵活。xpert 裁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仲裁、调解或法庭程序结合使用。

对于知识产权纠纷,专家裁决适用于需要确定专业知识和确定科学、技术和商业问题的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处理争议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7年,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采用调解、替代方式仲裁和专家裁决等争议解决机制共受理案件约560件,大部分是2014年以后立案的。案件纠纷主要分为五类。其中,专利纠纷占28%,涉及许可、研发与技术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等;信息通信技术纠纷占25%,涉及手机应用、业务外包等;商业纠纷占21%,涉及流通、能源行业等;商标纠纷占17%,涉及共存、侵权等;版权纠纷占9%,涉及艺术、广播等。

目前,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的案件金额在1.5万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寻求的补救措施包括损害赔偿、声明侵权和履行合同。例如,进一步确保证据的保密性;提供担保;德交付货物、签订新合同等。如果采用调解程序,70%的案件达成和解;如果采用仲裁程序,40%的案件能够达成和解。

产权组织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下的常见争议解决地点包括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新加坡、西班牙、瑞士、英国和美国。常用语言包括: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韩语、葡萄牙语和西班牙语。

同时,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与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等机构合作,加大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的宣传力度,帮助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在中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推动中国工业产权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在美国,与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以及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鼓励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作为解决商标或专利诉讼问题的一种选择。

同时,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也是上述两家机构列出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之一。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还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合作,在美国推广知识产权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使用。在韩国,它与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合作,在韩国推广在版权、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纠纷中使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