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文物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21256次 2019-12-19 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版权 今年4月,一场“复制孔子肖像照片的版权归谁”的争议引发网络热议。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诉称,其通

21256次 2019-12-19 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版权

今年4月,一场“复制孔子肖像照片的版权归谁”的争议引发网络热议。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诉称,其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并登记了《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图书馆”里面有一张孔子肖像的照片。被告广州蓝海豚游轮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将该图片作为其新浪微博账号的伴照图,侵犯了全景视觉的著作权。对于本案,法院认定涉案照片为正面视角拍摄,并试图再现原作。它们不是原创的,也不受警察保护是的法律。因此,所有针对全景视觉的索赔均被驳回。此案引发业界思考:博物馆二维文物照片超过版权保护期限是否能受版权法保护?

中外案例可参考

1999年美国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诉科雷尔案中,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将文物摄影视为衍生作品。 ,即这种衍生作品只有作者自己的技能、判断力和劳动能够以另一种方式转化的情况下,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如果目的是再现原作,这样的摄影很难被认为是“创意”,而只能是“事实的呈现”。据此,法院认定二维文物摄影由于缺乏相应的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虽然这个案子是由地方法院判决的l 法院,已被多家法院引用。

在德国,由于学术界对作品原创性的认定相对严格,因此图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分辨率、色深、亮度、对比度等与别人不同的选择就是创作空间,尤其是在书法、绘画、摄影方面。有些只能看到内容,而另一些则允许分析材料和符号,所以除了照片的复制品不受保护外,其余的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受到版权或邻接权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相纸、胶片、光源的选择只是摄影技术的问题而不是创作贡献的问题,忠实摄影缺乏创作空间,因此不受版权保护但可以受到邻接权保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度原创作品和个人创作是相互排斥的,因此既不受版权保护,也不受邻接权保护。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二维文物摄影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有相关案例可供参考。 2016年,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溪山行》、《早春》、《富春山居图》三幅藏品照片纳入《故宫绘画手册:山水卷》 ·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山石》未出版。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我扫描了其出版物,想对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的版权。虽然诉讼最终未能形成,但至少可以反映出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图文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已成为博物馆适应现代数字化发展趋势所面临的现实且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图片的本质需要分析

如果想探究二维文物的摄影图片是否受版权保护,可以尝试思考其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是:摄影作品是指以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设备的帮助。一般来说,摄影作品中所呈现的物体在现实世界中客观存在,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更多地体现在摄影师在拍摄这些物体时选择性地控制构图和光线的能力。积极的存在。 、角度等因素,而在后期制作中,一定的思想和情感可以通过摄影作品来传达。由此看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拍摄者在拍摄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劳动”;二是摄影作品在拍摄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其次,作品能够体现摄影师的个人情感。

摄影师在拍摄时所投入的“劳动”,不仅仅指画面内容的选择、明暗的调整、拍摄角度的选择,以达到最佳的拍摄效果。” “体力劳动”还应该包括摄影师的“脑力劳动”,即摄影师基于对拍摄对象的理解和判断而产生的个人创作想法。正是基于这种设计理念,摄影师才会对光线、光线等因素进行设定和调整。角度,力求更好地展现摄影师想要的精神内涵ts通过照片处理来表达。正是这种“心力劳动”,才使得摄影作品能够最大程度地承载和传达摄影者的情感意图。拍摄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促进了情感的表达,情感表达的需要又促使摄影师投入相应的“劳动”。在一定程度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到二维文物的摄影上,摄影师在拍摄字画等二维文物时,虽然会对拍摄角度和光线进行细微的调整,但这是确实,符合“体力劳动”的要求。不过,这样的调整并不是为了展现拍摄者的“个性”,而是为了保证拍摄对象不变形,体现文物的原貌。这是一种“纯粹复制图像”的行为。从枪击事件来看结果,拍摄形成的文物图片往往构图简单,文物图案清晰逼真,占据了画面的大部分。它们的实用功能远远超过了审美功能。这种精细修复的现实要求,也使得二维文物摄影图像难以展现拍摄者的个人创作。从拍摄条件来看,二维文物本身的二维性和静态属性,使其在拍摄时无法像三维物体那样从不同角度呈现出不同的形状,也无法像动态物体那样呈现出不同的姿态。和表达方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维文物摄影的“创作”空间。综上所述,由于精确修复的目的、现实要求以及文物性质的限制,就其本身而言,拍摄二维文物所形成的画面显然无法传达拍摄者个人的思想和情感。缺乏“脑力劳动”和情感表达的摄影图像自然不享有版权,也无法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要注重衍生发展

既然二维文物摄影不享有版权,那么在书画作品中拍照是不是就变成了无用之物呢?博物馆藏品已超过版权保护期?意义行为?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博物馆不再满足于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传统展览模式,开始尝试通过网络展览向公众展示藏品。这种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公众的主观能动性。除了随时随地欣赏作品之外,公众还可以放大藏品图片查看具体细节。这是传统实体展览很难做到的,也是确定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博物馆藏品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因此,对文物进行数字化记录非常有必要。

二维文物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但是,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数字记录和收藏并不意味着博物馆可以私自拥有所有数字图像。博物馆馆藏的大部分书画作品基本上已经超过了版权保护期限。它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博物馆只承担保管和保管的责任。此类文物的拍摄照片应以合理的方式向公众开放,让文物的文化遗产价值让全民共享。例如,台北故宫博物院免费提供馆藏文物的低分辨率图片供公众下载使用。如果您想使用高分辨率图片,只需提交申请并在使用时注明来源和采集地点即可。没有提及许可费。与其陷入藏品图像授权、使用的纠纷和法律纠纷,不如主动开放文物图像,让文物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得到传承。

虽然二维文物的摄影图像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图像的转化和利用就必然不受版权保护。随着文化创造和意大利工业的崛起,单纯看展览已经不能满足大众的文化消费需求。因此,博物馆可以利用此类文物图片开发一系列衍生品,形成文物增值数字图像。文化创意产品运行机制。台北故宫博物院在这方面的运作堪称典范。不仅与多家企业合作推出文创产品,还通过与其他品牌合作突破“品类范式”的束缚,极大丰富产品品类,形成产品差异化。此外,通过文物信息采集形成的在线观展应用软件也可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北京故宫博物院自主开发的“故宫展”和“每日故宫”两款应用中,“故宫展”不仅可以展示当前展览中的文物单张图片,还可以提供360度的全景展示。展览全景,让公众足不出户。你可以看到谁展览一目了然。 《每日故宫》每天为公众呈现博物馆珍宝的高清图片,供公众学习和欣赏。基于如何呈现文物摄影图像的巧妙构思,制作者开发了一款具有故宫特色的观展应用软件。它是制作者创新和思考的产物,无疑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文物的单幅摄影图像因缺乏原创性,不享有版权,但编成册的图录等出版物可能受版​​权保护。编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编译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法保护,而在于编译者在编译材料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是否投入了创造性劳动。也就是说,虽然单张照片文物PHIC图没有著作权,只要这种编译结果能够满足独创性要求,就可以以编译作品的名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样,在一些临时展览中,根据文物原图设计加工的海报、展览手册、文物表情包等,也可以根据其中所蕴含的“创意脑力劳动成果”获得著作权。

文物以其在历史演变中凝结的艺术文化价值而享有不可动摇的地位。这一价值是全人类共同的。尽管博物馆对其藏品及其数字图像拥有所有权,但为了履行其教育和学习功能,博物馆不应对这些图像的使用施加过度限制。尝试将自己收藏的文物图片分享给公众,将更有利于文化的传播。遗迹本身。历史文化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传达和实现。这既是顺应公众对博物馆资源需求的必然趋势,也是发展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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