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款是商标申请、注册的禁止性条款。目的是维护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稳定。其中,“社会主义道德”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和行为的规范和规范,以及一定时期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俗习惯;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这些因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塘浪蒲禅”商标驳回复审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申请注册“塘浪普产”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决定。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廊坊十三蛋太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对第23695791号“塘浪蒲禅”商标(以下简称“塘浪蒲禅”)商标作出驳回决定。所申请的商标)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
申请人的主要审查理由是: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着性、可识别性。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许可申请商标初步核准。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的证据。
商标评审及评审决定书
Tr商标评审 评审 评审 评审 评审 评审 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唐郎普禅”字样构成,其中“禅”字是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请人将该文字注册为商标,在第43类酒吧服务、餐馆等服务中使用很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注册该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由于该条款属于禁止条款,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使用、可以注册。
依照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申请商标正在审查中,驳回在本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案例分析
商标中含有“佛”、“禅”、“寺”、“寺”、“安”等宗教文字的,经宗教机构授权的宗教组织、宗教企业除外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除以本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可以予以批准外,其他申请人的此类申请将以可能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为由予以驳回。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普若”、“阿赖耶识”、“菩提小圆”、“清净业三福”、“见喜随喜”、“无量光”等佛教常用词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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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塘浪普禅”商标违反商标法被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款是商标申请、注册的禁止性条款。目的是维护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稳定。其中,“社会主义道德”是指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