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少肉夹馍》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近日起诉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公司)、北京小都诉起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七点公司(以下简称起点公司)对小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近日起诉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公司)、北京小都诉起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七点公司(以下简称起点公司)对小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度公司)与赵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000元。
起点公司声称其是第13870218号“Master West”商标和第16303240A号“You Mo You YOUNG”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下统称商标)。涉及)。赵某在当代商场开设餐饮店,擅自将店名命名为“喜少爷肉夹馍”,并显眼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涉案商标。当代公司作为当代购物中心的经营者,未履行应有的审查义务,未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条件。小度公司作为网络餐饮外卖订餐平台的运营者,有义务对在其平台上发布、提供餐饮外卖信息的商户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这也构成对赵某某的帮助行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当代公司作为赵某营业场所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与赵某进行了合法的经营活动。告知义务。当代公司接到本案诉讼后,采取了积极、合理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接到本案诉讼后案件中,小度公司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并履行了应有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侵权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奇点已提起上诉。
判断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除了审查其是否对网络商家的身份、产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正式审核并履行告知义务外,还应当适用“安全港”原则和“危险信号”原则来做出判断。 “安全港”原则又称“通知即删除”原则,是指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足以使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知悉被诉侵权的交易信息或交易行为是通过其网络服务传播或实施。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删除等必要措施的d 接到通知后断开链接的,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是“安全港”原则的例外,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不能对此类侵权行为视而不见。例如,被诉侵权的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的位置;被指控侵权的交易信息包含网络卖家承认侵权的内容;同一网络卖家多次侵犯同一权利;被诉侵权交易信息包含对被诉侵权交易信息进行编辑、精选、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直接从网络传播或者被诉侵权交易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版权保护作品的原创性,而专利则侧重于产品的创新设计。企业可以有选择地根据需要,以不同方式申请或同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新Log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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