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徐福记”和“皇甫记”,一个是起家于广东的知名糖果品牌,另一个是广东本土的食品企业。双方在糖果糕点市场不期而遇,并开始围绕“皇甫记”三个字引发商标纠纷。
双方纠纷持续3年,又有新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第8138766号“皇甫记”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裁定最终被撤销,并要求作出新裁定。
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发稿,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对争议商标作出新的裁定。商标,商标处理状态在“审核答复”业务“判断结果”的最后。
据了解,“徐福记”始创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生产销售糖果、糕点、果冻、布丁等休闲食品。 2008年7月,徐富士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富士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
中国商标网显示,徐福记公司已注册第1247144号、第3287032号“徐福记”商标和第717184号、886954号、7316224号、7346784号、7380876号“徐福记”商标和“图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上述商标于1993年至2009年申请注册,并批准使用在糖果、糕点、果冻、
记者了解到,揭阳市荣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1992年9月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饼干、糖果制品(糖果)、果冻的生产、销售。荣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先生,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2010年3月,黄某对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5月获准使用在饼干、糕点、糖果、果冻(糖)、茶等第30类商品上。据中华商标网了解,黄某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当日,还在茶叶、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138765号“皇甫记及图”商标。
2015年7月,徐富士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损害了徐富士公司在先商号权和驰名商标权。据此,徐富士公司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据悉,在商标审查阶段,黄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016年5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均含有“福记”字样,但其首字在字体形状、文字构成、称呼等方面存在差异。和视觉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使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和“徐福记及图画”商标在糖果等商品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混淆和误解。相关公众在同一场所使用时r 类似商品,且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同时,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商号“徐福记”不达到相同或实质相同程度的相似,不能认定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从而损害徐福记公司在先商号权;另外,徐富士公司的“徐福记及图画”商标曾被认定为糕点、糖果上的驰名商标。但鉴于诉争商标与徐富士公司的“徐福记及图画”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轻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对徐富士公司造成损害。纽约的驰名商标权。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
徐富士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近似影响案件走向
在一审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重点关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会给徐富士公司造成损害。关于在先商号权和驰名商标权的争论非常激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不适用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y 驰名商标和引用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的需要;如果徐福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糖果产品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则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标注了与系争商标的标识与系争商标不相同。徐福记公司与徐福记公司存在一定联系,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徐福记公司在先商号权。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徐富士公司、黄某均遵守一审判决。
二审诉讼中,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普遍认知和对文字、图形等商标构成部分的了解以及商标与商标的近似程度为依据。必须考虑整体商标标志。还必须考虑商标的范围,包括相关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注册的意图、商标的使用等因素,以及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各方的混淆和误解。以公开为标准。
关于系争商标及其是否属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基本相同或者具有显着差异。相互关系,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皇甫记”和“徐福记”分别构成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唯一或主要识别部分,且均含有“皇甫记”两个字,文字结构相同以及相似的发音。虽然“黄”字与“徐”字存在区别,但在孤立比较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普遍关注,争议商标普遍难以区分。和引证商标;另外,结合“徐福记及图片”商标提交的证据徐福记公司在商标审查阶段被认定为糕点、糖果类产品驰名商标,获得荣誉,并得到广泛宣传,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日之前,商标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共存时,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注的商品来自徐福记公司。 ,或系争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提供者与徐福记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可能会导致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商标评审证监会提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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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记》与《皇甫记》之争有新进展
说起“徐福记”和“皇甫记”,一个是起家于广东的知名糖果品牌,另一个是广东本土的食品企业。双方在糖果糕点市场不期而遇,并开始围绕“皇甫记”三个字引发商标纠纷。 双方纠纷持续3年,又有新进展。近日,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