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与亚太商标纠纷终于解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涉案商标第7871027号亚太商标行政纠纷案中,被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行政诉讼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上诉人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涉案商标第7871027号亚太商标行政纠纷案中,被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行政诉讼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上诉人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裁定允许吉利汽车撤回一审起诉。并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浙江两大企业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亚太机电公司在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实现了和解。
据悉,亚太商标已被自然人申请注册2009年11月李桂群先生注册,2011年4月商标局核准注册,批准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轮胎;摩托车;婴儿车;自行车;自行车发动机;自行车及三轮车制动器”产品上。 2014年2月,诉争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杭州哈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2月,商标局核准将诉争商标转让给吉利汽车。 2014年11月,亚太机电公司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4月作出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主要标识具有相同的汉字确认亚太Y·T及图片商标(引证商标1)和亚太AP及图片商标(引证商标2)的部分内容,并认为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核准使用的摩托车产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车轴、汽车底盘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或密切相关。 ,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误解。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解,故诉争商标与摩托车产品上的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构成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裁决认为,引证商标1号在陆地车辆离合器、车辆车桥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车辆轮胎及其他诉争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1号核准使用的陆地车辆离合器等产品在各自的行业、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地点等方面密切相关,构成类似产品。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损害亚太企业的利益。
吉利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于2016年5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在申请涉案商标时,属于摩托车、陆地车辆离合器、车辆车轴等产品。不是同类商品。 ,故诉争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亚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引述的事实商标1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亚太一词是常用词,亚太企业生产的离合器产品广泛应用于销售渠道和消费市场,其对象与诉争商标的摩托车等商品不同,因此会出现没有混淆或误解。
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作出判决,撤销亚太商标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器、自行车发动机、婴儿车、车辆轮胎”产品上的无效宣告,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亚太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于2018年3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要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亚太地区商标纠纷愈演愈烈,引起业界人士高度关注。没想到,吉利来了个180度大转弯,突然停了下来,让业内人士大吃一惊,也为长达四年的商标之争画上句号。
事实证明,吉利与亚太的商标纠纷已引起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介入,积极推动双方协商谈判,寻求解决争端的最佳方案。最终双方同意及时做出让步,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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