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8月广州蓝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主办方推出首届“蓝月节”以来,该节已成为一年一度的大型商业盛会。虽然它还没有成为民间传统,但也越来越流行。趋势。然而,尽管该活动颇受欢迎,但在商标行业却屡屡遭遇阻碍。据悉,蓝月亮公司拟注册并使用“中秋”商标用于教育、安排、组织会议等服务,但近日却以“具有欺骗性”为由惨遭驳回。
事情是这样的:
蓝月亮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提交了“中秋”商标注册申请,明确其用于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演出(演出)等领域和娱乐服务 等待类别 41 服务。
商标局经审查,发出驳回商标通知书,理由是诉争商标的标识中含有“节”字样,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据此,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
蓝月亮公司自然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蓝月亮公司因此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是在指定服务上注册并使用的,极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相关公众。据此,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蓝月亮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蓝月亮公司的诉讼。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欺骗性”是指商标中使用的文字、图形等隐瞒商品或者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等的行为。商标使用的服务。 、功能、用途或者产地等,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
诉争商标由汉字“中秋”组成,其中含有“节”字,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中秋节、元宵节等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
如果允许注册并使用教育、安排、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服务的来源、功能、目的等产生误解,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欺骗性”,不得使用作为商标。
我们多次强调,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必须通过识别不同的商标来满足消费者的购买目的。同时,法律对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产生“认知错位”的商标,必然会有禁止规定,防止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难以识别而无法正常购买。
因此,商标申请人非常有必要了解欺骗性商标的禁止规定,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不小心违反禁令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什么是欺骗性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商标产生误解的商标”。货物的其他特征。可能引起产地、产地误解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是指用作商标的标志故意误解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真实情况。 . 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服务质量或原产地等特征造成错误认知。
主要的欺骗性标志有哪些?
根据法律条文表达的逻辑,可以认为“误识别”是对“欺骗性”的解释。
此外,除了明确两个具体误认之外,在质量和原产地的鉴定情况中,法律也使用“等”一词。总结其他类似的错误识别情况。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实践中,商标标志具有“欺骗性”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容易使公众对产品的质量及其他特性产生误解
质量指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是一个中性术语,没有好坏之分。然而,如果商标标志涉及描述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词语,它们通常是积极的词语。
因此,如果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具有商标标志所描述的质量特征,公众就很容易将该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质量特征联系起来,并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或者服务是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或服务具有这样的质量特征。
(2)公众容易产生误解商品原产地
对商标标志中所含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涉及我国商标法的多项规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规定,中国国名和外国国名(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商标明显不属于国家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的,认定为误认商品原产地。 ,或者上述规定明显不适用。”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规定,如果商标由本条以外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组成或者含有该地名,并且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引起公众产生怀疑货物的原产地。若误认,将被判定产生不良影响而被拒绝。
理由是,如果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会被判定产生不良影响。
(3)公众容易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解
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也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最原始的标志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充分的规定严格禁止商标由公司名称组成或含有公司名称。但是,商标中的公司名称应该是与申请人姓名一致。否则,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解商品的生产者,从而构成“欺骗性”商标。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
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征等产生错误认知,则该商标具有欺骗性。从而误导消费者。
商标法修改前,欺骗性认定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夸大宣传、欺骗性”的要求。欺骗性标志也可以根据该条款进行监管。
商标的欺骗性是指商标的含义、内容与商品本身的属性不相符,从而产生欺骗性。
商标本身就是商品的表征。欺骗性商标的最终结果是被消费者误解。
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要求商标紧密描述商品的产地、原料、生产过程、性质、特色、功能等,且描述本身是虚假的或误导消费者。误解最终会误导消费者。
实践中,如果商标对商品的描述不真实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则使用上述术语。如果不清楚描述是真是假,请使用特殊条款。
总之,商标的核心功能始终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不能对商品进行虚假描述,也不能表现商品的相关属性。商标也应该是原创的。
因此,在判断“欺骗性”标志时,最直观的标准是相关标志是否能够基于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对消费者造成认知“障碍”或“障碍”。
如果相关标志能够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种类、主要原材料等特征产生误解,则基本上可以认定为“错位”。被视为“欺骗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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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商标因“欺骗性”商标被驳回
自2013年8月广州蓝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主办方推出首届“蓝月节”以来,该节已成为一年一度的大型商业盛会。虽然它还没有成为民间传统,但也越来越流行。趋势。然而,尽管该活动颇受欢迎,但在商标行业却屡屡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