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润发”受到了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极其相似的“大润发超市”的困扰。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注册商标行政纠纷案。国家工商总局、第三方康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大润发”由台湾润泰集团创办。它是第一家完全由中国人设计、规划、经营和管理的大型超市。该店结合了传统市场的新鲜感、批量销售的廉价感和百货商店的舒适便捷。以直接生活化的方式服务顾客。截至2018年6月,大润发服务已覆盖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整体零售额2017年营业额达到1023.2亿元。
然而,“大润发”最近却被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极其相似的“大润发”所困扰……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好又多超市特许经营案件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好又多公司)作为原告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方康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康城公司(简称康城公司)商标未注册行政纠纷案。
本案中,“大润发超市及图片”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好又多公司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
Tr诉争商标
2016年1月,康成公司以诉争商标恶意抄袭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模仿其“创意”等为由,请求被告不予注册。大润发”系列品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康成公司拒绝注册的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裁定不予注册争议商标。
好又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重点讨论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诉争商标是否获得注册等关键问题。通过不正当手段。激烈地争论着。
原告好又多公司的主要诉由是:
1.诉争商标“大润发超市及图片”与引证商标“大润发”在整体外观、商标含义、名称、显着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解。
2.经过长期、持续、大规模的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与原告形成了独特、固定的对应关系,并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显着特征。
3.诉争商标系原告原创,并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申请注册。不会侵犯第三方任何权利,更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请北京知悉,遗产法院撤销被告的裁决和命令d 被告作出新裁决。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
被告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坚持被告的裁定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方康成公司当庭陈述意见:
1.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答复无异议。
2.诉争商标与第三方引证的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适用正确的法律。
3.原告主张系争商标极具显着性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系争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极易在使用过程中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市场。
四、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进行复制,尽管该商标已预先注册,但已被他人使用。这足以说明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不仅仅侵害了第三方。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5.涉案商标及原告已有先例,宣告系争商标恶意注册无效。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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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恼:“大润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大润发”陷入困境
近期,“大润发”受到了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极其相似的“大润发超市”的困扰。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注册商标行政纠纷案。国家工商总局、第三方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