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标近似时,除了考虑标志本身是否近似以及被比较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外,还应考虑个案中不同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所伴随的其他客观因素,例如需要尊重现有商业环境中的相关公众有不同的阅读习惯,因此商标比较不会构成混淆性相似。
前言
除了考虑比较的符号本身是否相似之外商标,相似程度也必须在个别情况下考虑由于实际商业使用情况不同等客观因素,如需要尊重相关公众在现有商业环境下的不同阅读习惯,使商标对比不会造成混淆。近似。
1.“银果”商标“娇”与“国银”对比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兴(主审)行政复议纠纷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商标申请驳回第3230号。
“银国窖”商标第6195935号(简称泸州老窖公司)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该商标由泸州老窖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酒类)、开胃酒、烧酒等产品。
第1639463号“国饮”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该商标专用权为四川泸州元窖酒厂省,申请日期为2000年6月26日,专有权期限至2021年9月20日,批准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近似商标的裁定,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与引证商标“国银”相比,虽然申请商标“银国角”均含有“银国”字样,但由于泸州老窖公司原注册商标“国窖”在酒类产品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编者注:上诉人证据证明“国窖”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公众容易阅读所申请的商标为“殷”。 “国窖”,与泸州老窖公司有关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的共同使用与d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引证的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商标阅读习惯的特殊认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申请商标注册前的“近似”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相关公众的阅读习惯。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似程度较小。 。但基于申请商标在实际经营环境中的使用情况,即由于泸州老窖公司在先使用该商标,相关公众将对本案所申请商标的印象相对固定,导致阅读习惯不同,因而未能取得成功。令人困惑的近似。
(一)案件基本情况
<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杭楚第1633号尼康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审查行政纠纷案。
涉案商标为第6703433号“尼康”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08年5月6日,指定商品为第18类书包、钱包、公文包、旅行箱等,申请人为尼康株式会社。
引证商标为No。 1325566 “康尼与影业”商标于1998年7月8日申请,后获准注册。批准的产品为第18类中的手袋、公文包、钱包等,独占期至2019年10月、3月20日。现商标注册人为东莞市科尼皮具有限公司。
尼康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近似商标的裁定,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首先,诉争商标的中文名称为“尼康”,引证商标为“尼康”。由中文“康尼康尼和图片”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尼康株式会社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对“Ni”“kon Nikon”商标进行推广,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已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看出用于相机、录像机等产品上的“尼康Nikon”商标早已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高的声誉。 “尼康”与“尼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 “尼康”这个词是一个虚构的词。当它作为商标使用时,中国公众很容易认为该产品来自尼康有限公司,并从左到右标注。请阅读右侧的内容。三、尼康有限公司已拥有第1456905号“尼康”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7月2日申请注册,适用于第18类公文包、背包、钱包、手提箱等产品。商贸平台还将“相机包”等产品的销售信息标注为“尼康”,这意味着尼康株式会社申请注册本案诉争商标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其合理性。符合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标注的要求。 “相机最后,在实践中,被告并不总是从左到右识别汉字。商标,例如“国美”、被告已核准注册的“国英”、“京东”、“东莞DONGGUANG”、“精×××”等商标为例。综上,本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有关。诉争商标使用在“手袋、公文包、钱包”等产品上,不太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被告有关结论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二)对本案商标阅读习惯的特别认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商标的组合诉讼中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指定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实现了密切对应关系甚至唯一对应关系。
在诉讼中本案使用于相机、录像机等产品上,“尼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而且,具有稳定对应关系的背景,加上合理性等因素
3. 结论
本文中的两个案例均为驳回审查案例,在此类案例中,被引证的显着性和显着性商标经常被使用,缺乏知名度,因此在行政阶段,更多的是通过比较商标与标志本身的相似度来判断申请商标标志的相似程度,而在诉讼阶段,根据所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还原商业环境中的具体比较,如果没有被驳回并审查案例可以呈现比较商标使用情况,最终的大概结果可能与本案有所不同。这是也是商标案件“逐案认定”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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