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在商标实践中,对类似商品的判断不宜过于机械。那么,我们应该做什么呢?

编者按:在商标申请注册实践中,可能会有一些投机者故意选择对不属于同一相似组(但实际上仍然非常相关)的相似甚至相同的产品进行申请注册。商标“搭便车”知名品牌。尽管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

编者按:在商标申请注册实践中,可能会有一些投机者故意选择对不属于同一相似组(但实际上仍然非常相关)的相似甚至相同的产品进行申请注册。商标“搭便车”知名品牌。尽管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本质仍然是抢夺他人注册商标所蕴含的商誉,是一种不正当行为。为了杜绝这种行为,商标司法审查在实践中是如何进行的呢?本文将通过“3M”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来介绍法院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生产来源,引导消费者认识品牌并订阅品牌。通过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维护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蚂蚁金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尽快遏制“名牌”、“恶意注册”等各种不当行为,从而维护市场主体之间良好的竞争秩序。同时,也让消费者放心购买产品。

在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中,有一个基本规则,即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申请不得与他人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品相同。商标或类似商标。也就是说,对于普通注册商标来说,通过注册所能获得的商标权排除的最大范围仅延伸到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

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基本遵循《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分类标准。那么在贸易实践中商标申请注册时,可能有一些投机者故意选择在不属于同一类似群体(但实际上仍然非常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标,并进行“搭便车”知名品牌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其本质仍然是抢夺他人注册商标所蕴含的商誉,是一种不正当行为。为了杜绝这种行为,商标司法审查实践中,在判断类似商品的过程中,往往会打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群体划分,重点关注两者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从消费渠道等因素角度进行分析,根据两个商标的相似程度、知名度等因素做出实质性判断。

法官表示,在商标实践中,对类似商品的判断不宜过于机械。那么,我们应该做什么呢?

<在“3M”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成都某轮胎企业在第12类汽车内胎、车辆轮胎等商品上申请注册“3M”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在第12类车辆、汽车装饰品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在先“3M”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权利人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审查部门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内胎、车辆轮胎等产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车辆、汽车装饰品等产品不相似,准予注册。反对商标。对此,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特定的汽车零部件,与车辆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读音、含义上近似。如果它们同时存在于汽车内胎、汽车轮胎等产品和车辆、汽车装饰品等产品上,很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两类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可见,对同类商品的判断不宜过于机械。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对相关的商品也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 。因此,此类相关产品也应禁止网约车注册。 (陈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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