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的审查员可以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发出限制性选择(选择物种)的请求应用。要求)。与限制性要求(前面讨论的)不同,限制性选择要求不是基于单个申请中的多项发明,而是基于单个申请中的一项发明的多次选择。与限制性要求中审查员通过每组权利要求来识别多项发明不同,在限制性选择要求中,审查员通常根据申请的附图来识别每项发明的具体实施例。申请人需要选择一个实施例/附图,然后确定描述相关实施例/附图的权利要求。
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46条规定:
当包含一般概念发明(通用技术方案)的一般概念权利要求的第一次审查行动通知中的项目时,以及因此包含更多内容的专利申请对于一项具有可专利性的重要从属概念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选择其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将基于具体实现方式.limit。但是,如果申请包含的权利要求涉及超过合理数量的具体实施方式,审查员可以在对申请作出进一步审查意见之前,请求限制权利要求不得超过合理数量的具体实施方式。
一般来说,较高概念的权利要求应要求不存在任何添加除下位概念权利要求所要求的物质要素之外的所有物质要素,以及每个下位概念权利要求必须要求对一般概念的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
例如,一般概念权利要求可以是: 1.具有发动机的飞行器。可专利性的重要基本概念可以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其中所述发动机是喷气发动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其中所述发动机是火箭发动机。因此,审查员可能要求在喷气发动机和火箭发动机之间选择基本概念,并且可能进一步要求申请人选择涵盖所选基本概念的权利要求。假设申请人选择了喷气发动机/权利要求2,审查员将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进行审查,不再考虑权利要求3。
请注意,上述示例实际上并不需要删除权利要求或提交分案案件。即使权利要求 3 从未被审查过,如果发现权利要求 1 的一般概念可以授予,权利要求2和3可以授予。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基于《专利合作协议》的专利 提交美国国家阶段申请(参见《美国专利法》第 371 条) 对于《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以下简称“PCT申请”)而不提交PCT申请的延续并不会使申请人免于下一步概念选择的要求。虽然这与发明的单一性不一致,但USPTO可以并且确实这样做要求为美国国家阶段申请选择从属概念。
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天内联系本网,我们将尽快删除该内容! 【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仅提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和应用建议。本站对此声明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