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保持品牌委托加工关系的合作伙伴,因委托加工协议中包含商标转让条款,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产生纠纷。时隔多年,双方纠纷不断发酵,双方被法院冻结的2000万元银行存款和被扣押的1亿多元财产也被保全。
多年的合作关系变成了今天的法庭会面。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案件的结果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何发挥司法在化解纠纷中的主导作用?委托加工协议中商标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能否直接请求法院通过民事判决使对方核准的商标转让无效?上述问题是双方争议解决需要明确的问题,目前尚待法院作出解答。
三项合作协议
2009年4月14日,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山公司)与青岛保税区鸿轮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轮公司)基于此前良好的合作关系,签订了“ROADSHINE”品牌委托加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成山公司(甲方)同意为鸿轮公司(乙方)加工“ROADSHINE”牌轮胎。 “ROADSHINE”品牌属于鸿轮公司,授权成山公司生产。该品牌主要销往非洲、中东、东南亚等地区鸿轮公司负责品牌轮胎的出口清关。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六年,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经双方书面确认可以延长。双方还约定:“乙方承诺,双方合作满10年后,将ROADSHINE商标的所有权和专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
1月26日, 2010年,成山公司(甲方)与鸿轮公司(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将合作业务拓展至轮胎模具(胎面环)加工业务。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原合作‘协议’为10年后,乙方同意将品牌无偿转让给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合作期限调整为6年(2015年4月14日)。 ROADSHINE品牌将由乙方转让给甲方。”
2012年1月31日,成山公司(甲方)与鸿轮公司(乙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增加“GOLDPARTNER”品牌受成山公司委托加工,扩大产品范围。乙方同意:“GOLDPARTNER是乙方的注册商标,乙方拥有GOLDPARTNER品牌的所有权和专有权……乙方承诺,自2015年4月14日起,GOLDPARTNER品牌将免费转让给甲方。”
双方合作一直持续到2013年,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鸿轮公司仅从事保税货物等保税货物的仓储业务。其与成山公司的实际合作于同年10月结束。
2013年10月20日,鸿轮公司储存并运输为雨神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神公司)在青岛保税区运输轮胎产品,鸿轮公司向成山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为雨神公司采购“ROADSHINE”提供充分保证以及成山公司的“GOLDPARTNER”牌轮胎。担保期限为6年(2013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
2015年11月18日,鸿轮公司与青岛亿天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天通公司)与亿天通公司签订“ROADSHINE”、“GOLDPARTNER”、“金GO合GOLDPARTNER”三个商标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11月17日获准转让给亿天通公司。
民事诉讼< /p>
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一年后,鸿轮公司与益天通公司通公司收到成山公司的投诉。
2016年12月26日,成山公司向威海国际提起诉讼。向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请求法院确认香港鸿轮公司向益天通公司转让“ROADSHINE”、“GOLDPARTNER”商标无效。责令鸿轮公司履行协议,将其境内外注册的“ROADSHINE”、“GOLDPARTNER”商标无偿转让给成山公司。 ,责令鸿轮公司赔偿成山公司因拒绝履行商标转让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万元。
成山公司表示,根据成山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双方认为,2015年2017年4月14日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成山公司要求鸿轮公司办理“ROADSHINE”、“GOLDPARTNER”商标转让事宜,但鸿轮公司拒绝办理。e 它。而且,在双方协商过程中,鸿轮公司将其“ROADSHINE”、“GOLDPARTNER”商标恶意转让至亿天通公司名下,企图逃避履行合同义务。
成山公司提起诉讼当日,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鸿轮公司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冻结鸿轮公司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扣押其名下注册的“ROADSHINE”、“GOLDPARTNER”商标于亿天通公司任职,期限为3年。
据悉,法院实际冻结了H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的存款逾2000万元。并查封了鸿轮公司所拥有的价值近亿元的鸿轮公司财产和土地。所有工厂、土地和银行账户。鸿轮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结果不满,随后向法院提出执行财产保全异议,声称其经营正常,有足够的履约能力。成山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明显不足,法院查封的财产估价远超诉讼标的金额,超过标的金额的,应当解除对超过标的金额的查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鸿轮公司两个被冻结银行账户转出的存款合计不足2000万元,不足部分仍需查封等值财产。因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鸿轮公司对保全金额过高的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成山公司认定请求转让的商标为鸿轮公司向益天通公司转让的三个国内注册商标,即第1394322号“ROADSHINE”商标、第1451462号“金”商标。 GO合GOLDPARTNER”商标,第13123197号“GOLDPARTNER”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
多位专家说法
委托加工协议中商标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涉案委托加工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涉及商标转让条款,若该协议有效,如何认定鸿轮公司向亿天通公司转让涉案商标的有效性?民事判决是否必然影响法律效力涉案商标权转让有何影响?这些问题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关键。
“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由多种合同组成的非典型合同,合同的支柱是合同,其中涉及商标专用权的协议。对于个别合同,需要将不同条款拆分后单独判断某一条款的法律效力,还需要衡量双方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是否不公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深合同法专家崔建元表示,合同的效力和效力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合同是否成立的三个要件成立,即当事人名称或名称、标的物、数量,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且不能确定上述三项要素的,相关合同不成立。
涉案委托加工协议中的商标转让协议,不构成独立的商标转让合同。这只是条款之一。应当理解,商标权只有在委托加工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才能转让。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指出,涉案委托加工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虽然约定了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但并未约定具体的注册商标或商标。商标转让的转让数量及提及的相关条款 提及的“品牌”和“商标”均无法律概念相同,尚不清楚品牌转让是否意味着涉案商标的转让。
“双方同意无偿转让商标的协议可视为附条件赠与合同。如果合同标的不明确,实际合作早于约定期限结束,赠与合同将难以履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分析,就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言,由于合同无法履行,实际完成情况日期早于合同日期。鸿轮公司后续商标转让不构成恶意。 “涉案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商标转让行为是附有条件的法律行为,该行为是否成立?l 双方合作期限是否达到合同期限是判断是否存在违约的关键因素之一。成山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即使合作期限已满,约定的6年期满后,涉案商标已依法获准转让。法院无权直接要求益天通公司转让给成山公司。”
“商标权转让不仅需要双方同意,还需要国家知情。注册必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生效,涉案商标权的所有权不以该协议的签订为依据进行转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赖小鹏认为,鸿轮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易天通公司任何由于商标权的正当行使,易天通公司已合法取得涉案商标权,民事判决当然不能影响涉案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王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