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爱豆浆的消费者,对“九阳”豆浆机一定不会陌生。然而,这款豆浆机的生产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却在市场上发现了与其注册商标“九阳”同名的豆浆机。九阳公司因认为天津市北辰区一家超市销售带有“九阳”字样的豆浆机侵犯其“九阳”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407087号、第73158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第5205567号豆浆机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g 2万元,并驳回九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带有以下内容的产品同名引发争议
据了解,第3407087号“九阳”商标由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注册,核准使用于农业机械、饲料粉碎机、木材加工设备等领域。加工机、豆浆机、电动饮料机。机器、家用电动水果压榨机等第7类商品。 2008年6月11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九阳公司。 “九永”字图商标由九永公司注册,注册号为7315858,批准使用在豆浆机、洗碗机、电动厨房机、食品加工机、家用电动打蛋器等第七类产品上。 “九永”商标第5205567号为九永公司注册并核准使用e 家用豆浆机、食品加工机(电动)、食品加工电动机械、厨房电动机械等第七类商品。
2009年4月24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九阳公司在《商标国际注册分类》第7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九阳”商品和服务获驰名商标。
2017年12月20日,在天津南开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九阳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超市购买了一台豆浆机,并对机器进行了检验。拍摄场景和物品的照片。公证处对所购产品及票据进行封存,并出具(2017)津南开证经字第1075号公证证书。代理商仔细比对后发现,该豆浆机的外包装、机身、说明书均涉及均标注“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监理);生产企业:中山市汉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九阳公司认为,销售涉案商品侵犯了公司对“九阳”商标专用权,遂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九阳经济损失10万元。
超市经营者辩称其已于2015年10月停止营业,九阳公司则称其于2017年12月20日到该超市购买九阳豆浆机的事实系虚构。经公证 书中内容不实,九阳核实涉案九阳豆浆机真伪有失公平。
一审判赔偿2万元
天津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第3407087号、第7315858号、第5205567号均在侵权范围内九阳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人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核准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是同一商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或认为其产地与商品不同。九阳注册商标的产品具有特定的联系。该超市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九阳公司或九阳公司授权的实体。其行为侵犯了九阳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负责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虑到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该超市的经营规模、被诉侵权的性质,结合案情及九阳公司维权成本等因素,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豆浆机注册第3407087号、第7315858号、第5205567号商标,并赔偿原告九阳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赔偿。费用共计2万元,驳回九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仍认定侵权
天津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一审判决后,超市不服该判决。一审判决,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该超市是否侵犯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认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件,应当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本案中,超市声称被诉侵权商品公证的店铺并非其超市。但根据天津南开区公证处(2017)第1075号公证书显示,涉案豆浆机公证的店面是购买的。悬挂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该超市位于天津市北辰区,而根据该超市提交的营业执照,该超市的经营地点为“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朝阳市场平房”,与此相符公证书上记载的经公证的购买商店。地址是“天津市北辰区朝阳市场平房”,两人可以相互确认。超市声称有ce其在2015年曾进行过操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也未提供其他足以推翻公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立案证据,认定该超市涉嫌本案侵权商品。卖家并没有不合适。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的权利。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法院对两者进行比对后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九阳公司生产的豆浆机,但其使用了与九阳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九阳公司.类似的标志。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超市获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该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九阳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其负责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天津高院二审判决超市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报记者孙芳华)
(编辑:曹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