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43236次 2018-04-16 商标咨询 4月3日至4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华商标协会联合举办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集中宣讲活动在北京。在为期两天的集中宣讲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

43236次 2018-04-16 商标咨询

4月3日至4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华商标协会联合举办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集中宣讲活动在北京。在为期两天的集中宣讲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多位专家和业务骨干就相关议题对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进行了重点、详细的解读。以下是关于商标撤回三部分制度的一些有用信息,我想与您分享。

取消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明材料要求

1.取消三年不使用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俗称“三撤”制度。

立法目的是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撤销制度中,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实践中,商标局会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通知商标注册人回复的文件发送至商标注册地址。有些挂号信被邮局退回,因为地址是u未知或未找到此人。经分析,退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数量较多,地点偏远;二是注册人变更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为提高送达率,2015年,商标局扩大了答辩通知书复印范围,在办理其他商标业务时,将答辩通知书发送给商标注册人委托的代理人。这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6年以来,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的比例明显上升,相应案件审理中不予撤销决定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2、三类提款现状分析

三类提款申请数量逐年增加,2015年申请2.9万件,申请4万件2016年申请量为5.7万件,2017年申请量为5.7万件。从申请动机分析,更多后来注册的申请人将退出三年制度,以此作为消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主要原因:1、注册申请量增长较快,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难度加大。 2、恶意注册抢注现象增多,注册用户通过撤销、作废等方式申请注销。

目前,发起撤回商标的情况有多种,包括: 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和恶意意图; 2、多次提出撤回商标申请,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抢占商标权。的目标。

因此,建议商标代理机构: 1、引导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和盲目申请的发生。鼓励公平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 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并按照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给企业的建议: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防范“三商标撤”风险。首先,要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备份日常经营中的各种使用证据,并分类收集、整理。 《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即将修订并发布。请注意。规定了商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及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参考。企业可参照建立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的办法,完善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把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并提供使用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强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二、如您在我局注册地址无法查收邮件,请及时按要求申请变更地址,以确保您收到我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各类文件,及时维护您的权益。

三、撤回使用证据要求

为纠正因绝对商标注册人“注意到而不使用”的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对商标使用司法机关的认定原则发生了新的变化,从单纯依靠“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转向适用商标注册标准。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实事求是地体现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排除不符合商标法含义的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6年12月),用于证明系争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要求:

(1)系争商标标识能够显示正在使用;

(2)系争商标能够显示在指定商标上使用。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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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显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以及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其他人。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四)系争商标能够显示使用日期,并应当预计自撤销申请之日起三年内;

(五)争议能够证明该商标在地理范围内的使用具有《商标法》效力;

列举办法中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一)商标 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声明的公开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

取消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2)不得在公共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礼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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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只传递o未经实际使用的许可;

(五)仅为维持商标注册的目的而象征性使用。

四.对伪造证据零容忍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将对伪造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的,应对所有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相应提高证明标准,伪造证据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处罚是为了警示他人。

例如,在第1707490号“川湖与图”注销复审案件中,注销申请人以发票不存在为由,认为注册人提交的发票系伪造,注册人没有提出完全合理的主张。说明法院不认可发票有效性证明冰。

五、撤销第三方认证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

1、纸质证据材料减少至100页以内;

2.提倡使用光盘代替纸质形式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