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台山乐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乐高文体用品公司)诉被告一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乐高博士公司第三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本案涉及益智玩具行业国际知名企业乐高博士公司。 “Lego Ri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原告乐高体育用品公司于2011年向商标局申请,并于2016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8类台球、桌球球杆、台球桌和其他服务。优越的。本案第三方乐高博士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 《关于请求宣告“乐高Leo”商标无效的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乐高博士公司共同使用其中文“LEG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与外文“LEGO”商标”商标使他们更加出名。两者都是非固有词,整体原创性较强,形成了对应关系。诉争商标核准使用的台球、台球杆等产品与原告外文“乐高”商标核准使用的体育、体育用品产品在产品功能、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类似,且被视为类似产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提及类似商品,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裁定。
原告乐高文体用品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主要为: 1、原告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完全由原告创作,与第三方的引证商标不同。完全没有关系,不构成近似商标。 2、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多年,消费者从未出现过混淆现象。货物的来源。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