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彩蝶轩”三审获商标侵权赔偿50万元

诉争商标“彩蝶轩”三审获商标侵权赔偿50万元 日前,安徽合肥市某公司冒用“彩蝶轩”商标被判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侵权,并责令赔偿。中山彩蝶轩公司收到50万余元。随后,安徽公司试图以“爱尚彩蝶轩”名义注册

诉争商标“彩蝶轩”三审获商标侵权赔偿50万元

日前,安徽合肥市某公司冒用“彩蝶轩”商标被判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侵权,并责令赔偿。中山彩蝶轩公司收到50万余元。随后,安徽公司试图以“爱尚彩蝶轩”名义注册商标,但被中山彩蝶轩起诉。事件历时两年,波折不断。近日,北京高院做出了中山彩蝶轩胜诉的终审判决。

据悉,2012年9月底,中山彩蝶轩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彩蝶轩”是该公司的商标,安徽彩蝶轩无权使用。安徽彩蝶轩涉嫌商标侵权,赔偿1500万元。

据了解中山彩蝶轩在当地发展多年,并于1999年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商标。同样是在20世纪90年代,安徽彩蝶轩开始在合肥发展。截至2012年10月,合肥共有门店184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彩蝶轩公司将“彩蝶轩”标识作为产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解,未侵犯原告的专有权利。涉案注册商标。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之一是,在安徽彩蝶轩的业务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的同时,中山彩蝶轩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范围和影响并未扩大。并至合肥地区。

从此,中山彩蝶轩参考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山彩蝶轩在两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安徽彩蝶轩注册合肥彩蝶轩公司时,中山彩蝶轩商标注册仅半年多,尚未驰名。因此,安徽彩蝶轩注册“彩蝶轩”使用公司名称“彩蝶轩”的行为,并无对涉案注册商标抱有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使用“彩蝶轩”标志安徽彩蝶轩商标与中山彩蝶轩注册商标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只是字体不同,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 、 构成同一商标,安徽彩蝶轩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和服务侵犯了中山彩蝶轩6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安徽彩蝶轩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图案商标的声誉,酌情认定安徽彩蝶轩赔偿中山彩蝶轩5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中山彩蝶轩共花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44511元,均由安徽彩蝶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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