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南京某公司是“大脸鸡排”文字加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016年1月,该公司在发现芜湖“某大面鸡排”侵权后,委托南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依法维权。南京市知识产权机构随即指派沉某到南京市中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和公证。
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沉某某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芜湖市镜湖区中山路步行街一家门口写着“大脸鸡排”的店铺。公证员拍下了商店的门和门牌号的照片。店面悬挂的营业执照上写着“镜湖区一家餐馆”。
某天,沉某在店里购买了一份鸡排,下单并使用支付宝付款。他打开手机上的“美团”APP,然后将鸡排交给了公证人。离开现场后,公证员对鸡排和外包装进行了拍照,并对沉某手机“美团”软件上的订单详情页面进行了拍照。然后他们将鸡排的外包装密封并拍照。 2016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
但法院认为,原告南京某公司作为“大脸鸡排”文字加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并有权采取法律措施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被告镜湖区某饭店未经其授权,在其营业场所门上使用“某大面鸡排”字样及类似图形。他注册了商标所有者,并在鸡排的外包装上使用了类似的图形。虽然文字、图形与南京某公司注册商标相似有所不同,但足以迷惑普通消费者对食品来源的迷惑,侵犯了南京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镜湖区某餐馆应立即停止侵犯南京市某公司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正确的行为。
综合考虑南京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使用费等因素,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镜湖区某餐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南京某公司的经济损失。损失总额及原因能够支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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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脸鸡排”遭遇商标侵权,获赔6000元
据悉,南京某公司是“大脸鸡排”文字加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016年1月,该公司在发现芜湖“某大面鸡排”侵权后,委托南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依法维权。南京市知识产权机构随即指派沉某到南京市中山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