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北孚”与引证商标“美孚”构成近似商标。一审判决

美国国际知名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认为,湖南省长沙北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北美石油)申请注册的“北贝”商标公司)在广告和其他服务中的使用与其在广告和其他服务中的使用不一致。在先申请注册的“美孚

美国国际知名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认为,湖南省长沙北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北美石油)申请注册的“北贝”商标公司)在广告和其他服务中的使用与其在广告和其他服务中的使用不一致。在先申请注册的“美孚”等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提出异议。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贝芙”商标不得在广告及其他服务中核准注册。
据悉,本案被异议商标为“北富”商标第9159238号。长沙聚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于2011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5届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及其他服务。
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美孚公司引用其在先注册的“Mobil”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美孚公司”)提出了对被异议商标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商标局于2013年3月5日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中注册,但允许在为他人营销等服务中注册。
引证商标为第772031号“Mobil”商标,由Mobil Compa申请注册1993年9月获纽约州批准用于35级润滑油中心的辅助运营管理和提供广告(宣传)栏目服务。 。
聚龙公司、美孚公司均不服商标局上述裁定,分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3年,被异议商标权利人依法更名为长沙北服公司。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等服务领域注册。
长沙北服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lar,且两者指定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上一致,构成类似服务。两者共存很容易使用。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存在误解。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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