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嘉舍”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判决,原告长沙九一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一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九一公司”)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公司)与第三方舍得酒业有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判决,原告长沙九一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一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九一公司”)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公司)与第三方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公司)就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本案涉及白酒行业知名企业舍德公司拥有的驰名“沱牌”商标,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拓家舍”商标(简称系争商标)由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准使用在类别 33“F舍得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该商标专用权期限将于2024年2月27日终止。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原告九宜公司不服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主要与《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有关。 2001年商标法第28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本案诉争商标为“拓家社”文字商标,与显着标识不同。引证商标1、2、3中的“沱”部分及“沱”字,商标的构成、名称近似,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根据第三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沱”系列商标在第33类白酒产品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允许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共存,将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系争商标所标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来自同一实体,或者产品提供商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和误解。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长沙久益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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