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DDLE和OPPLE品牌大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作为原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的案件。以及第三方深圳市欧普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人)请求对其商标权无效提起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作为原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的案件。以及第三方深圳市欧普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人)请求对其商标权无效提起行政纠纷。本院依法传唤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系争商标图片
“OPPDDLE”商标(简称系争商标)于2013年6月25日由第三方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 . 被批准用于 6 类金属板条;金属薄板和板材;金属管道;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米材料;建筑用金属板;硬件;金属锁(非电气);保险箱;用于储存和运输的金属容器。
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被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诉争商标在金属板条、金属薄板及金属板、金属管材、金属天花板、金属建材、建筑用金属板制品上的注册无效,诉争商标在五金器具、金属锁具(非电气)、保险箱、用于储存和运输的商品金属容器的注册。
原告不服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全部注册商标无效。争议货物应宣告无效。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考虑到商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诉争商标注明“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气);保险箱;引证商标指定的“集装箱”产品以及金属吊顶、金属支架、铁板、金属集成吊顶等产品,应当属于“类似产品”范畴。
2.第1424486号“欧普及图片”(简称引证商标1)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防止混淆。在市场消费者中,驰名商标的显着性被淡化。
3.第三人明知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故意复制、模仿引证商标标记以提交注册申请。而且,该第三方与原告具有相似的商号、相同的经营范围。可见,第三方就是第三方。存在主观恶意,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宣告无效。
被告辩称
1.系争商标核定的五金器具与引证商标核定的金属集成吊顶不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一类别,成分和用途明显不同。它不是类似产品。
2.原告在商标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灯具类驰名商标。
3.原告在商标审查阶段并未主张商号权受损。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双方就原告的“OPPLE”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商品是否构成近似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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