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堂”陷入商标权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养生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养生堂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提起的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养生堂药房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养生堂药房有限公司)。 “养生堂”商标(简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养生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养生堂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提起的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养生堂药房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养生堂药房有限公司)。
“养生堂”商标(简称系争商标)由第三方北京养生堂大药房公司申请并核准注册,批准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养生堂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项,依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的商标被裁定维持。养生堂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养生堂公司诉称:
1.原告引证商标“养生堂”是人用药品等产品的驰名商标。被告应当根据系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来判断原告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诉争商标核准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原告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人类药品及其他产品、商业咨询等服务类似。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
1.新增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及其他服务自2013年起,新增服务分类项目。引证商标是否驰名,应当根据其在药品零售、批发服务中的使用情况来判断。以域名注册并继续使用“养生堂”商号的时间为准。
2.药品零售或批发以及商业咨询等服务以及人类药品和其他商品的其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
第三方北京养生堂药房公司当庭表示,同意被告的意见,认为原告引证商标“养生堂”不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原告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商品和服务。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原告“养生堂”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等关键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激烈辩论。商品和服务相似。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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