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叶草”商标纠纷案

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判决,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与第三方莆田天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亚商贸公司)就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判决,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与第三方莆田天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亚商贸公司)就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
本案诉争商标为第9755129号“四叶草”商标。深圳市硅谷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于7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2011年、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获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内衣”等商品上。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将2022年11月20日到期。经批准,该商标转让给天雅商贸公司。
阿迪达斯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系争商标。
阿迪达斯不服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诉争商标与阿迪达斯此前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TREFOIL”中文译名相同,且与引证商标相同。 2号至4号的中文代号“三叶草”也相同,两者含义相同。如果共存,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阿迪达斯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申请日之前诉争商标中,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市场上积累了较高的声誉,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系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争议焦点为:该商标注册申请系对原告在先使用的驰名“四叶草”文字商标的恶意抢注;第三方天雅商贸公司的商标申请行为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正常市场秩序和良好道德。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本案第一个引证商标“TREFOIL”的中文意思是“Clover”,是一个常用的英文词汇。第二至第四次cited 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号具有相同含义且诉争商标没有其他特定含义,且引证商标2号至4号与中文“四叶草”文字形成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时,如果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号至4号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的相关权益已受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保护,故无需再申请本案第二引证商标,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再次,本案证据表明,本案诉争商标与原告在先使用的“四叶草”文字商标完全一致,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产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密切相关。
此外,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还应当了解原告及其“四叶草”的知名度。文字商标,其申请注册系争商标的主观目的不能认定为合法。因此,申请注册系争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后根据本案查明,除系争商标外,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7177988号“香奈尔彩奈尔”商标、第11225071号“奥廖”商标、第16362381号“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的正常秩序。但由于本案已通过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保护了原告的相关权益,故2001年商标法不再适用于本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本案判决撤销了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阿迪达斯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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