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简称长江龙公司)、恩德摩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恩德摩尚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 )关于商标“最强大脑”两起涉及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
“最强大脑”商标(简称系争商标)于2013年11月由长江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月获准注册2015年,获准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节目制作、电视娱乐节目等服务领域,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2月。
Endemoshang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争议商标于2017年4月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最强大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简称被诉裁定) : 1、《最强大脑》节目在相关公众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知名度较高,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名称。长江龙公司应该知道这个节目,而且还在电视娱乐节目和其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最强大脑》节目名称一模一样的商标,这绝非巧合。诉争商标的注册意图是不正当利用《最强大脑》节目的受欢迎程度,损害恩德莫尚公司对《最强大脑》驰名商号所享有的在先权益。2、恩德莫尚公司主张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一款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恩德莫尚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在无线电方面无效。
诉讼裁决作出后,恩德莫尚公司、长江龙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识分子公司提起诉讼。
恩德莫尚公司起诉的主要理由是:1、诉争商标构成对恩德莫尚公司已使用并已获准注册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手段。影响。长江龙公司的抢先注册行为明显恶意,违法。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恩德莫尚公司与长江龙公司存在代理、代表关系,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3、被告判决仅宣告系争商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中的注册无效,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长江龙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诉称:1、恩德莫尚公司既不是在先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无权就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诉争商标申请前,Endemoshang公司此前未曾在中国大陆使用过《最强大脑》节目名称,节目名称并未达到知名程度。长江龙公司并未对程序进行不正当使用。诉争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双方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上述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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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最强大脑”又陷入困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简称长江龙公司)、恩德摩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恩德摩尚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 )关于商标“最强大脑”两起涉及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