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武汉米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白公司)诉被告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第三方对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孩子公司)“ROEL-PLAY”商标权(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予以撤销审查行政纠纷案件。
2011年11月22日,西安汉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涉案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准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在车辆和其他商品上进行第 12 类电动车辆的注册。 2015年12月6日商标被转让移交给米白公司。好孩子通过网络检索等渠道发现,涉案商标连续三年未在“电动汽车、陆地车辆”等所有经核准的产品上使用。因此,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涉案商标的请求。值得一提的是,好孩子公司拥有“ROLLPLAY”商标。
2018年1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涉案商标的决定。米白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对“ROEL-PLAY”商标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真实、合法地在核准商品上使用进行了质证。编辑期。
米白公司认为,其提交的4张发票及汽车脚垫等产品网上宣传资料截图,以及诉讼阶段提交的汽车脚垫、后备箱垫天猫订单信息,可以证明:已批准使用的商品已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用途。同时,汽车脚垫属于车辆内饰装饰品,与涉案商标批准使用的电动车、小型机动车、自行车、航空仪表等产品类似。因此,涉案商标在汽车脚垫、后备箱垫上的使用可视为涉案商标在其他经核准的商品上的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好孩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发票未显示宣传材料为自制证据,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该阶段属于新证据,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不仅如此,商标转让本身并不构成使用,原告也没有实际销售“ROEL-PLAY”产品。另外,汽车脚垫与电动车、小型机动车、自行车、航空仪表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同类商品。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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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EL-PLAY”商标纠纷产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武汉米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白公司)诉被告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第三方对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