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获得商标维权赔偿

中粮集团近日起诉邵阳市81家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纠纷。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调解案件63件,宣判案件18件,圆满结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第70855号、第32355

中粮集团近日起诉邵阳市81家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纠纷。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调解案件63件,宣判案件18件,圆满结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第70855号、第3235580号、第8136217号“长城”文字、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现邵阳市部分个体工商户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及外包装销售葡萄酒。他们立即聘请律师异地取证、跨省维权,并将邵阳涉案81名卖家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停止侵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弥补损失。
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庭前庭后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成功调解63起案件,但仍有18起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对第70855号、第3235580号、第8136217号“长城”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被诉侵权产品的瓶子及外包装上标注有长城图形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在酒类等类似产品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 。这种行为将会被其他人记录下来。以类似商标的标志作为产品标识,误导相关公众,有明显搭名牌的意图。因此,我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被告擅自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且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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