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虽好,但不要贪得太多。”一句场景广告语飞遍全国,推出烈酒品牌。
经过60多年的发展,中国金酒已从单一的白酒发展成为保健酒。主营业务包括保健酒、白酒、中药三大类。
金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中国金酒”和“毛铺苦荞酒”两个品牌。 “金奖”、“毛普”为中国驰名商标。
此前,金牌公司申请注册“毛普”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禁止物业办公室。局拒绝了。因此,金牌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结果于近日公布。
据了解,金牌公司于2019年3月申请注册第36782094号“毛普”商标(简称系争商标),类别为定为“果酒(含酒精)”第33类;开胃菜;
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毛”字近似商标第14817143号(简称引证商标一)、“毛”商标第8951419号(简称引证商标二)、“毛”商标第14758358号(简称引证商标二)先前以贵州茅台公司名义注册。引证商标3)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申请最先申请的商标。初审并公告;当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预审并予以公告,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法》根据规定,商标局驳回了该申请。对诉争商标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
金牌公司不服上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明显不同,不构成商标注册。构成类似商标;驰名商标“毛普”构成近似商标,应由其持有,请求法院判令商标局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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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诉争商标指定的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金牌公司也明确认可。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 p>诉争商标由“毛”字组成,三个引证商标均含有“毛”字。 “毛”字。两个商标的汉字构成和名称相似,难以单独比较。为了区别相关公众给予的普遍关注,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在上述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共存,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从而误导商品来源,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三件引证商标已经初步审查并公告,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诉争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初步审定的商标近似,不予公告。法院驳回金牌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