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商标异议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将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整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将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整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当事人提交审查申请或者答复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复中载明,并自申请或者答复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异议人或者异议人对商标异议人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根据异议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同时提交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4。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异议复审申请及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审查,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异议审查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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