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经核实,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日内,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经核实,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日内,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对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时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有关在先权利的认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办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并经审查可能会被暂停。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异议和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有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对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时,有关在先权利的认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检查程序。

商标公告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怎么办?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被注册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的,商标局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若当事人不满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答复。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评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自商标注册之日起,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