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智发现两个“付款支票”商标在审核中被驳回。
据悉,“支付支票”商标由智付环(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该公司提交了7 “支付支票”一气呵成“商标涵盖9类、16类、35类。
其中,第16类注册的为“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出版物;日报;报纸;”2019年11月14日,“付款支票”商标注册成功。
第9类(用于记录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注册两个“付款支票”商标(可下载)、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等等)。)和类别 45(针对约会服务、前社交网络服务、版权管理等)在本次审核中被拒绝。
拒绝原因显示汉字组合“查”u申请商标时使用sed来审查商品的指定用途,直接表明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着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后具有表明商品来源的显着特征。商标审查遵循案例审查的原则。申请人所提及的类似商标的在先注册情况不能作为对本案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查的自然依据。
综上,上述两个“付款支票”商标均被驳回。
纵观致富环公司申请的其他几个“工资卡”商标,除第35类、第38类仍在申请中外,等待实质性审查,另外三个商标也被驳回审查,情况不容乐观。
商标显着性是商标法中最重要的概念,是商标保护的“灵魂”,是商标正常运作的“枢纽”,历来备受关注。注意力。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p>
(二)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
【/s2/】前款所列商标具有显着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题商标的使用通常与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相关。
例如,水果类“苹果”的注册不能获批。它是一个常见的产品名称,但“苹果”在手机相关类别中的注册意义重大,可以注册。同样,还有“小米”商标。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商标的含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本身可以具有显着性,而且在长期使用后也可能会引人注目。
简单来说,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主要是根据相关公众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
在申请商标之前,确定商标名称的含义并查找类似的商标注册,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