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处理指南》等文件解读

01相关文件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工作。本轮机构改革前,《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指南(试行)》、《专利侵权认定指南(试


01相关文件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工作。本轮机构改革前,《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指南(试行)》、《专利侵权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指南》 《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应诉指南(试行)》等文件、文件出台后,受到地方局和群众的广泛好评。

经过本轮机构改革,中央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的业务指导,包括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查、鉴定等相关标准。修改上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既是落实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操作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此次发布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处理指南》《假冒专利查处和专利标识不规范案件处理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审查应诉指南》系统整合了现有系列专利执法文件。从三个方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查处假冒专利、专利标识不规范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专利行政保护的审查和应诉,对执法办案部门实践中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进行修改、整理、总结和完善。三大指南(指南)均包括正文及相关文件、表格,共计22万余字。

02《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发明人与设计人之间的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未缴纳适当费用的发明使用纠纷专利权授予、专利纠纷、专利侵权赔偿纠纷。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案件办理指南》系统梳理总结了多年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还附有专利纠纷案件调解文书参考文本,方便调查人员使用。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概况。明确,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专利管理部门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迅速解决纠纷的行为。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es.

二是专利纠纷调解程序。明确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包括受理、立案、调解和和解,并详细介绍了专利纠纷请求调解的条件、请求调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的送达、证据审查、调解方式、调解记录和案件情况。关闭方法。

三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践。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案件办理指南》第三章至第七章详细阐述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报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专利侵权赔偿等金额。纠纷等行政调解工作。从实践角度,给出了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的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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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专利纠纷调解有什么区别?

虽然两起行政行为的标的都是专利纠纷,但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纠纷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处理对象不同。专利侵权纠纷的客体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专利纠纷调解的对象包括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和设计人资格纠纷、报酬纠纷、临时保护期间的使用费纠纷等。n期发明专利及其他专利纠纷。

第三,程序不同。根据申请启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但被申请人不能撤回;根据申请启动专利纠纷调解后,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协商不成的,调解活动可以终止。

第四,治疗结果的有效性参差不齐。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纠纷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双方未能履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04《专利欺诈和标签不规范案件查处指南》主要内容有哪些?

《查处假冒专利、不规范标识案件指南》共五章十八节,分别规定了查处假冒专利、不规范标识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办理程序,并制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假冒专利案件。非标准标签的识别标准,以及执行文件和表格。

其中,基本概念部分介绍了假冒专利、专利标识不规范标注的相关概念,以及专利行政执法的管辖、回避和交付。

办案程序涵盖执法的方方面面,例如案件起源、立案、侦查、执行、结案,包括内部审批、审查、外部调查、处罚等程序和注意事项。本部分是督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确保程序合法的重要内容。

在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部分,对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情节进行了详细分类。该部分针对每种违法情况都有相应的案例参考,让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实体认定有直观的感受,便于尽快熟悉业务。

附录中的办案文书除格式化文本外,还提供笔录参考范本,可有效提高法律文书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执法人员制作的nts。 。

【/S2/】05【/S2/】《假冒专利行为查处和不规范专利标识案件处理指南》内容与以往相关规范对比文件。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依据《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标签案件查处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指南(试行)》、《专利侵权案件处理指南》三份文件《贴标案例(试行)》,按照“严格程序、充分融合”和“详细认定、应列出”的原则,对现有内容进行梳理,对执法实践中不一致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整和修改,强调造成混乱和错误。执法法规。新制定的《假冒专利和不规范标识案件查处指南》更加系统化c、内容完整、逻辑性强、条理清晰、可操作性强,可作为专利执法人员的“操作手册”,方便查询和掌握。

此外,《假冒专利查处和不规范专利标识案件处理指南》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1 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增加法律审查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程备案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国办发[2018]118号)《案件办理程序》第二章新增“案件法律审查”专节,对法律审查机构进行了详细说明,平等评审内容和评审意见。

二是落实本轮机构改革要求。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 ),明确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承担。 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为符合上述规定,方便一线执法人员操作,现制定《《关于假冒专利和专利商标标识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调整为原执法文书,规定一般性执法文书,各地专利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格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样本》。向《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申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三是简化调查取证方式。《假冒专利和不规范标识案件查处指南》增加了“证据类型”、“证据形式”等内容并入“调查取证”章节,提供调查取证时收集的证据类型等信息。en 调查专利侵权案件以及执法机构积极调查的范围。 ,对需要当事人协助的证据和证据形式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使执法人员能够使执法内容和调查取证目标更加明确,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详细规定了不同侦查取证方式所涉及的重点侦查内容、侦查程序和证据准备方法,为执法人员确保最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提供了保障。

四是细化主体认定,增加其他假冒专利具体案例。为使执法人员对假冒专利行为有更全面的了解,制定《假冒专利案件查处指南》es》增加了“销售带有专利标志的产品”造成假冒专利的案例和识别注意事项,区分专利权终止和无效后销售行为定性,强调“不知情的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还增加了“未经许可标注他人专利号”,并根据他人专利号是否有效、是否标注专利权人信息等进行细分。

<除上述补充外,《假冒专利及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查处指南》还包括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的管辖权、电子送达、责令改正的性质、查处违规标识与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程序的区别以及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

[/S2/]06[/S2/]关于假冒专利的认定标准,《假冒专利及不规范专利标识查处指南》修改了哪些情况案例”?

为进一步统一认定标准,准确界定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违法行为,在《专利标识违法案件查处指南》修订过程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反复论证,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处理指南》等文件解读

一是对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包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标志的行为进行认定。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标志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例如,如果产品的包装瓶获得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就会在包装瓶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 《专利侵权判定与假冒专利判定指南(试行)》认为,本案中,实际包装瓶中的产品并未获得专利权,因此上述标注行为不明确,极易迷惑人们,误以为该包装瓶内的产品为专利产品。 。因此,该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考虑到本案,该包装瓶确实获得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上打上专利标记,这并不夸张。称之为专利产品。至于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很难判断,也很难证明公众会误认为瓶中产品是专利产品。因此,在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在不规范的情况下标注专利标志,并责令其正确标注专利标志并添加适当的文字,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XXXXXXXXX”、“本产品包装瓶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是识别所标注的专利号是否缺失或放错位置。实践中,专利号标记缺失或错位,但其客观表现是专利号不存在或与产品不一致。因此e、是不存在或与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不一致的专利号,其行为与未来的行为不一致。在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志,或者未经许可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假冒专利,而不是不规范的标注行为。但由于其产品确实是专利产品,不存在主观故意冒充专利产品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非标准标识案件案件处理指南》调整了《专利非标准标识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中相关案件的认定和表述。

3.专利权到期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志的行为已得到认可。根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专利权期满后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志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志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在《查处假冒专利和处理不规范专利商标标识案件指南》修订过程中,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产品在互联网和电商平台上的推广和销售日益受到重视。变得越来越普遍。如果专利权被终止,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材料(包括网页和其他宣传媒体)上标注专利标志的行为只会被视为不规范行为。r标记,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基于上述考虑,《查处假冒专利和处理不当标注专利标志案件的指南》将专利权到期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志的行为定义为假冒专利行为。

07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有什么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很容易将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混淆。虽然两者都是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适用法律不同。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恩特。其行为的核心是使用与专利产品相同的技术或设计。专利侵权适用的法律是专利法第十一条。假冒专利是指利用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其行为核心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非法专利标识,这些标识一般与他人的专利技术无关;未经许可只标注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标志,即涉及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设计相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是识别假冒专利的适用法律。可见,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两者的认定应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独立进行。假冒专利是不必要的y 与专利侵权有关。专利侵权并不是假冒专利成立的必要条件。单纯侵犯专利权不能认定为假冒专利,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第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假冒专利一般要承担行政责任,即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专利执法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也将构成假冒专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标注他人专利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三,法律与救济的性质不同。查处违法人员假冒专利是专利执法部门依据职权实施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专利执法部门在检查或接到投诉举报时发现假冒专利行为,可以主动查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行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专利侵权而言,专利执法部门根据申请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假冒专利;对于专利侵权,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员行政裁决。

[/S2/]08[/S2/][/S2/]假冒专利调查中的纠正令的性质是什么?责令改正通知书能否作为最终行政决定文件?

责令改正,是指专利执法部门依法采取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在行政法规中,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措施。目前,《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这就是因为初衷责令改正是要求对方改正错误,责令改正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责令改正作为重要的行政手段,具有灵活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同时,我们将持续关注现行《行政处罚法(修正案)》相关规定的修改情况,使其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在当前执法实践中,作为查处假冒专利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在使用假冒专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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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也不是拒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罚款。因此,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属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的预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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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应当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逾期不改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避免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纠正表现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行政行为s.

第三,更正通知并非最终决定。执法实践中,可以将责令改正通知与行政处罚/非行政处罚决定分开作出,也可以只作出行政处罚/非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其中体现责令改正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单独作出的,因为该通知书只是行政处罚决定。中间文件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其行政行为的后果将被后续的行政处罚/非行政处罚决定吸收。

09《假冒专利及假冒专利的查处》评论有《标签不规范案件处理指南》中的各项时限是否进行了修改?

为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查处假冒专利和处理不规范专利标识案件的指南》对部分时限进行了修改。备案期限由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变更为15个工作日的,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结案期限由1个月改为90天。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时间由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各项期限的要求,避免程序错误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10 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颁布《专利行政复审答复指南》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调解专利纠纷。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专利管理部门在行使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职能时,常常面临行政诉讼;在履行查处假冒专利职能时,也会面临当事人的行政复议。 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实施行政复议指南(试行)》和《专利实施行政应诉指南(试行)》,为一线专利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有力操作复审及行政诉讼案件es.指导提高了审查和应对能力,取得了良好效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根据形势发展,进一步修订相关文件,适应法律新变化和司法审判工作变化,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执法,从程序到实体,做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依法办案,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11《专利行政保护审查及应诉指南》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专利行政保护条例》《专利法及应诉指南》是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随着《行政审查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和《行政审查法》的修改,下一步将调整相关审查规定。

《专利行政保护审查指南》共四章十一节,介绍了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机构、决定、申请、审理和案件。 《专利行政保护诉讼应诉指引》共分三章九节,介绍了专利行政诉讼的类型、管辖、审理、法庭准备及和解等案例。 《指引》还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文书参考文本,可以作为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的说明性和示范性参考资料。

12 专利实施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目前,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申请人对地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县级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综合执法单位从事专利执法工作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对撤销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的上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值得注意的是,中央《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方案》对地方行政复议机构进行了调整,按照其规定。

13专利执法实践政治审查期限如何计算? [/s2/]

专利行政复议期限以“天”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专利执行行政复议结束后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专利执行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期限为5天。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专利行政复议期限自法定或者指定日期的第二天起计算。例如,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专利实施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日期为自2017年3月28日起5个工作日。此外,“十日”、“三十日”、“六十日”等其他时段不能扣除节假日;然而r、如果这些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该期间的到期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工作日后的第一天。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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