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相关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通报了2019年以来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及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案件情况。作品名称在先权益及其特点和注意事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通知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01 司法实践中,保护作品所有权作为优先权的司法取向是什么?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时有哪些技巧?
副院长宋玉水:
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加强对商标授权确认案件的司法审查,制止恶意商标注册、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保护“Kung F”等知名品牌《u熊猫》、《铁臂阿童木》、《王者荣耀》体现了崇尚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在先权利的司法态度,有利于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怀疑、混淆和误解。
[/s2/]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增强自身意识提高品牌意识,注重品牌培育,告别假冒、搭便车等名牌现象。
当前,知识产权已发展到活跃阶段,社会逐渐认识到打造自主品牌、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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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商标法》中是否还有其他规定恶意注册?
张晓进会长:
对于恶意注册,我国《商标法》多条规定了商标的恶意注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 。
新闻发布会涉及的在先权益保护案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部分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第三十二条后半部分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半部分,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对无意使用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的,驳回申请。”该条的颁布表明,《商标法》 “ 有 s加大禁止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力度。
此外,《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第十五条是对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域名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一项监管规定,针对的是大量抢注他人权利标志或者公共资源标志、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等行为。扰乱商标注册注册秩序,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规范注册商标的行为。
例如,“冻结”系列案件中,有的案件受到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保护,有的案件则法院通过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一款规定,因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超过是冻结作品的范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当事人主张的理由,结合相关法律对恶意注册进行规范,建立诚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03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作品名称在先权益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主观恶意?有哪些考虑因素?
张宁法官:
判断作品名称在先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时,作品知名度的影响是否能够达到商标注册人,然后是商标k 申请人 我主观上知道该作品有多受欢迎。
明知商标申请人仍在相同或者类似领域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意图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一般可以推定这种主观状态不是善意的。
在具体判断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包括作品的影响力、商标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所认可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联系程度等。作品、知名作品名称本身的含义、商标与作品的相似程度等,也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来源:“知识产权北京”官方微信公众号。